(1976年6月19日14時35分 其地爆炸)
一、事故概況亞經過
1976年6月19日14時35分,唐山鋼鐵公司中型軋鋼廠地下油池發生爆炸事故,死亡24人,重傷2人,輕傷21人,直接經濟損失22萬多元。
該廠加熱爐,原來使用重油作原料,設有地下油池,容量為1600噸,因重油供應不足,故改為原油。為了縮短油罐列車的卸車時間,將原來30千瓦普通油泵改為75于瓦深井泵。在對地下油地改造之前,6月18日上午,公司消防隊隊長李兆俊同志到該廠油池現場查看,首先對副廠長張金榮和梁樹棟提出“先別動,我們看看再說”。看后,對消防員杜文勝提出4條意見:1.燈要換成防爆燈;2.池頂上的電器設備搬下來;3.取油樣化驗;4.向公司寫報告,批準后再干。杜隨即找到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岳宗義進行匯報。張、岳二位副廠長對消防隊的意見均未加考慮。以至18日下午張某擅自批準機修人員在油池上焊吊泵體的鋼架子。19日張請假回家,安泵工作由在附近蓋小房(為油池頂上搬下來的電器設備用)的岳某負責。上午由于油池內原油基本抽空,雖大量動用明火,未發生事故。下午13時15分,油庫進12節油車開始卸油,但岳某未采取果斷措施,施工人員繼續動用明火,14時35分引起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該廠對改燒原油這種改變原燃料重大生產問題,沒有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在資料不全,原油性能不清的情況下,既沒有派人去學習、取資料,也沒有向使用單位提出使用原油應注意的問題,更沒有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2.企業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嚴,崗位責任不明,對有的單位多次出現在油庫區動用明火作業的現象,未能及時發現制止。
3.在改換地下油地深井泵時,違反操作規程,在從火車油罐里向地下油池中卸原油的同時,在油池頂部動用電氣焊明火作業引爆。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中型軋鋼廠副廠長岳某、張某對公司消防隊提出的4條意見沒有引起重視,對于動用電氣焊進行施工不加制止,特別是卸原油以后,仍未果斷地采取措施,更沒有制止明火作業,對這次事故負有主要直接責任,分別給予留黨察看二年,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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