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6月16日 其他爆炸)
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1963年6月16日8時10分,天津鋁制品制造廠磨光車間吸塵管道發(fā)生鋁粉爆炸事故,傷亡職工43人,其中死亡19人,傷24人,炸毀廠房678平方米,各種設備21臺,經濟損失近100萬元
鋁制品廠磨光車間共安裝拋光機10臺,吸塵器管道位于拋光機身地下。6月16日早6時工人上班,早7時左右發(fā)現通風機的聲音不正常,工人即關掉了通風機,找車間主任修理,車間主任與檢修工來到現場后,為了尋找原因又開動風機(中間約停風機40分鐘),此時吸塵器管道內的鋁粉發(fā)生了爆炸。爆炸氣浪將廠房東西兩側墻壁摧毀,水泥房頂迅速塌下,同時車間東側包裝工段木質天棚也迅速塌下,造成傷亡職工43人,炸毀廠房678平方米,各種機器設備21臺,經濟損失近10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天津鋁制品廠的廠房建筑和通風吸塵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該磨光車間是經過1961年底火災后,于1963年5月重新建造起來的,新建的廠房很低,風流不暢通,容易增加粉塵濃度,廠房墻薄頂厚,鋼骨水泥屋頂在爆炸后塌了下來,加重了人員傷亡,車間內的通風除塵設備未經驗收就投入生產,以致投產后10多天,即葉輪不平衡發(fā)生擺動,葉輪上螺母與加工粗糙的進風管口發(fā)生摩擦而起火爆炸。
2.天津鋁制品廠的領導和職工對鋁粉的爆炸性能缺乏認識,沒有采取防止鋁粉爆炸的安全措施。
3.該廠領導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片面觀點,沒有認真吸取1961年該廠磨光車間發(fā)生火災事故的教訓。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給予副廠長、黨總支委員李某,留黨察看兩年,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2.給予廠長、黨總支副書記李某,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3.給予黨總支書記劉某和副廠長韓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給予私方副廠長穆某,行政降職處分。
5.給予市日用機械工業(yè)公司副經理宋某,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