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0年9月28日,某市黃金冶煉廠一輛130型汽車在沁陽市化肥廠裝上兩只充裝了液氨的鋼瓶后返回濟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陽市西萬鎮稅務所前時,一只液氨鋼瓶突然發生爆炸,爆炸的鋼瓶飛起后將汽車駕駛室撞扁,駕駛室內的司機當場死亡,供銷采購員受重傷。爆炸了的鋼瓶內的液氨從瓶內噴出并迅速擴散,使現場的群眾不同程度地被傷害。另一只沒有爆炸的鋼瓶,從車上被拋出4.8米。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傷,7人受輕傷。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7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沁陽市化肥廠充裝液氨管理混亂,沒有嚴格的充裝管理制度。沒有執行氣瓶稱重充裝,更沒有控制超裝的設備、裝置。充裝工人僅憑肉眼觀察鋼瓶氣相閥是否有霧狀液滴噴出作為充裝要求的標志而不用衡器稱重,充裝后也沒復秤檢查。根據實踐,這種充裝辦法,極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裝。事故發生后,對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鋼瓶進行檢查,該瓶實際充裝了247.8公斤液氨,而鋼瓶規定的最大充裝量為200公斤。因此,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液氨鋼瓶超裝。
2.人員素質差、責任心不強。130型汽車的駕駛員,在裝載了兩只液氨鋼瓶之后,沒有按規定路線直接返回工廠,而應本場供銷業務員的要求開車往其家中送化肥,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繞行13公里,且從集市中穿越,延長了裝運時間,由于當日氣溫較高且沒有遮陽,暴露時間又長,為超裝鋼瓶升溫超壓提供了外部條件,從而導致了爆炸后事故災害的擴大。因此,這起事故是人為的責任事故。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液化氣體的充裝必須嚴格執行逐只稱重并進行復稱檢查的規定,嚴禁超裝。
2.對于充裝了介質氣瓶,白天運輸應按指定路線行駛采用遮陽措施,禁止曝曬,并應避開鬧市等人員集中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