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9年8月24日10時50分,某市木材綜合加工廠造紙分廠,化堿室2號化堿罐在正常運行中突然發生爆炸。爆炸后罐內的堿液迅速噴出,在現場操作的4名修理工和1名操作工被燒傷。經搶救,有3名燒傷嚴重的工人先后死亡。這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0000余元,間接經濟損失130000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爆炸的設備是用兩個14立方米的造紙蒸球改制的。該兩臺蒸球已經過鑒定,結論為報廢。但廠領導擅自決定,改造成以蒸汽化堿送堿的化堿罐,并盲目地沒有任何依據地將工作壓力定為3個大氣壓(0.29兆帕)。改造后的化堿罐,端蓋結構不合理,緊固螺栓數量不夠,材質也選用不當,存在多項不安全因素,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設備運行時沒有安全操作規程,在緊固螺栓數量不夠,僅為四支的情況下,操作工違章操作,只擰了兩支。
3.廠領導對安全不負責任,無視國家有關規定,錯誤地將報廢設備進行改造,并盲目確定工作壓力,此外,該廠在當年8月7日曾發生過另一臺化堿罐的同類事故,但并未引起領導重視,采取措施,導致事故重演。該廠領導的嚴重失職和違章指揮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造紙分廠廠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由檢察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木材綜合加工廠廠長、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全面領導和直接領導責任,分別給予降職降級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3.其他9人分別負有管理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要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類似的設備,凡是結構不合理、制造質量低劣、嚴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老舊設備,要堅決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或立即停止使用。報廢的設備不能再作為壓力容器投入使用。
2.抓住典型事故進行宣傳教育,使有關人員和各級領導提高安全責任感,吸取教訓,做好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