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1993年8月5日13時10分,深圳市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清水河危險品四號倉庫的管理員發現,存放在倉庫東北角的過硫酸銨冒煙起火。他打開消防栓卻發現沒有水,使用滅火器則無法將火撲滅,打119報警電話又無法接通,于是只得截了一輛車去公安局報警。就在公安局消防隊出動時,13時26分,儲存著1000多噸硫化堿、硝酸銨和1000多箱火柴的4號倉庫發生爆炸!一個小時以后,另一個庫房,存放著上千噸硫磺、硫化堿和甲苯、二甲苯等物品發生更為猛烈的爆炸。爆炸騰起的蘑菇狀煙霧高達數百米,附近的建筑物紛紛飛上天,又裂成無數碎片鋪天蓋地掉落下來。粗大的鋼筋被扭成麻花狀……火場四周更是危機四伏:近在咫尺的鐵路支線上停著17節煤車、18節液化氣罐車;離爆炸現場不遠處的一個倉庫里存有250噸雙氧水,和危險品倉庫相毗鄰的還有:配有8個大罐41個臥罐的液化氣站和加油站、汽車庫、化工基地等,只要其中有一個被引燃,環環相連引起的爆炸可毀掉半個深圳!3000名消防戰土、數千名解放軍戰士在浴血奮戰!鄰近城市和地區的消防隊伍紛紛趕來增援。經上萬人的奮力撲救,到6日清晨,火被撲滅,整整燒了十七個小時。
爆炸起火不久,正在深圳出差的解放軍總參防化研究所的高級工程師歐陽茂上校,冒著生命危險深入火災腹地,搞清了受災的物品溢出氣體的成分以及火源重點。根據他提供的資料,搶險指揮部作出了相應的滅火部署,使救火大軍有組織地進入火區,輪番撲救,有效地將一個個火場撲滅,現場再也沒有出現重大傷亡。
這場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余人受傷,其中受重傷的33人。爆炸造成該公司第2-7號共六個倉庫被徹底摧毀,第l、8號兩個倉庫遭嚴重破壞,爆炸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米的木材堆場和300米處的六座四層樓高的普通貨物倉庫,以及附近400余米處的三個山頭上的樹木。經估算直接經濟損失達2.5億元,間接的損失則更是難以估計。
[事故原因分析] 事后調查,從貨物入庫的有關資料獲息:在四號倉庫儲存的危險貨物中,有過硫酸銨、硫化鈉、硝酸銨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
過硫酸銨,聯合國編號1444,屬第5.1類•氧化劑。其危險特性為:有強氧化性和腐蝕性,受高熱或沖擊時即焊炸,接觸可燃物、有機物或氧化物以及硫、磷等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容易著火或爆炸。
硫化鈉,又名硫化堿。聯合國編號1385,屬第4.2類•固體易燃物品中的易自燃物質。還原劑、堿性腐蝕品,具有極強的吸潮性,在空氣中不穩定,極易自燃。硫化鈉粉末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與酸類接觸會放出有毒氣體。
氧化劑與還原劑是絕對不能同庫堆放的。而就在這個倉庫里這兩種應當隔離的物質混堆存放,在外界條件影響下(如高溫天氣,不通風造成熱能積聚),發生了激烈的氧化—還原反應。從而引發硝酸銨燃燒、爆炸。這是事故發生的起因,然而,從更深層次去查找,就可以發現,這并非是一起偶然性事故,安貿公司化學危險品倉庫的爆炸,暴露出的問題是多方面的。
一、該倉庫原本只是儲存普通貨物的綜合性倉庫,根本不具備危險品倉庫所需的消防、安全條件。安貿公司卻向有關主管部門謊報該倉庫設施是完全符合安全規定的危險貨物倉儲設施。隱患從該公司成立之始就已經存在了。
二、該公司從領導層開始到操作工,沒有一個人接受過危險貨物儲運專業培訓。事故調查開始時,對于四號倉庫東北角首先冒煙起火的事實,詢問經辦人員堆放的貨物名稱時,得到的回答是:“過硫酸鈉”。后來查閱了有關單證才搞清楚,不是過硫酸鈉,而是過硫酸銨。對于危險貨物存放中的安全隔離規定,經辦人員竟然一無所知。他們僅僅是根據進庫貨物的數量和體積所需的倉位,隨意決定堆放地點,因此,性能互相抵觸的危險貨物混堆是習以為常的事。
三、危險貨物倉儲設施的設置,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遵照國家有關城市安全、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審查。安貿公司倉庫所處的位置,在起初可能是該市的郊區,由于城市建設的速度很快,市區規模不斷擴大,沒幾年,該地區就不再是郊區了。這時有關主管部門就應當作出危險物品倉庫搬遷或停業的決定,然而卻沒有這樣做。該倉庫距繁華市區的國貿大廈僅4.2公里。在300米開外就是一個居民小區,周圍又有普通貨物的倉庫、木材堆場、鐵路專用線、天然氣儲運站……。該地區的道路交通規劃不合理,致使前來救火的消防車擠在一起,供水嚴重不足(事故發生之初,管理人員啟動消防栓卻沒有水,喪失了最佳的滅火時機)。這些都反映了城市建設和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四、組建成立危險物品倉儲公司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要層層把關。只要有其中的一個機構認真執法,安貿公司就無法組建成立;即使成立了,在一次次的例行安全檢查中也過不了關。然而就是這樣一家隱患重重、危機四伏的企業,不僅取得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存儲的許可證,而且有關主管部門竟然作出決定:從1991年起,凡是進入特區的化學危險物品,一律存放在安貿危險物品儲運公司的倉庫里。其他單位的危險物品倉庫都停止使用。這就不僅僅是失職所能解釋的了。
[案例評議] 事故發生后,勞動部組織了“8.5”事故國家調查專家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最后認定:安貿危險品鍺運公司將干雜倉庫違章改作化學危險品倉庫及庫內化學危險品存放嚴重違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干雜倉庫4號倉內混存的氧化劑與還原劑接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貿公司為獲得經營化學危險品的許可,弄虛作假將普通貨物倉庫上報為符合安全規定的危險物品倉庫。在日常管理中更是無視危險物品管理的各項規定,存在嚴重的違章作業。對于消防部門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置之不理,有恃無恐。這種行為決定了發生事故的必然性。
然而,人們不禁要問,安貿公司的組建成立是誰審批的?是否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了?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期間例行的消防安全檢查是如何進行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后又如何督促檢查的?該公司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安全監督的執法管理部門又如何作為?
這才是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