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案例一 我國遠洋輪“龍溪口”載貨航行至印度洋時,第二艙突然爆炸起火,之后危及其他艙口。由于來勢兇猛已經無法施救,船長不得已下令棄船,該輪于第二天沉沒。
事后展開調查,根據貨運報表及積載圖分析,最大的可能是第二艙二層柜上裝載的四十余桶鋁銀粉自燃所致。
案例二 1988年7月1日11時26分,415次旅客列車發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9人受傷,一列車廂完全損毀,兩列車廂嚴重受損,直接經濟損失達50余萬元。以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和事故調查,事故原因是旅客賀某私自攜帶易爆物品鋁粉造成的。賀某是廣東省某市的一家飼料公司的采購員,6月份在外出辦公時,從某地化工商店購買了鋁粉300克、銅粉50克,準備帶回家自用。7月1日,賀某從河北省高邑火車站乘上由北京開往平頂山的415次客車。鋁粉和銅粉與尼龍化纖面料的衣服混裝在同一提包內。旅途中尼龍化纖織品磨擦產生靜電火花,導致鋁粉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鋁銀粉,又名銀粉、鋁粉,呈銀白色,生產鋁制品的工廠都少不了它,鋁銀粉又廣泛應用于顏料、油漆、油墨、煙花、冶金、化工等產品之中。也可以作為加氣劑,用作多孔混凝土制品的原料。一般來說成型的鋁塊,只有在明火點燃時才會燃燒。但鋁粉就不同了,只要有一顆小小的火星濺落,都可以引起燃燒。當空氣中懸浮著鋁銀粉時,危險性就更大,在每立方米的體積中如果有40克鋁銀粉懸浮,就生成爆炸的條件。鋁銀粉還能與水發生反應,如果是大量的水與鋁銀粉接觸,這種反應倒不會發生;怕就怕鋁銀粉處于潮濕的環境中,緩慢地吸收水份,就會發生化學反應,放出氫氣,并產生熱量,其危險性就極大。
正因為鋁銀粉有這些特性,所以在投入運輸前要經過涂層處理,在鋁銀粉顆粒外涂油脂或石蠟。經過涂層處理的鋁銀粉,屬于危險物品第四類的易燃固體,聯合國編號為1309,在《國際海運危規》中,有關特性和注意事項內,特別注明:“……如果用油或臘進行處理,則在常溫下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即是指不會發生與水反應放出氫氣的危險性。但即便如此,涂層處理過的鋁銀粉,還是容易與酸類和苛性堿發生反應,與氧化劑也容易化學反應而引起爆炸,因而必須與這些物質嚴加隔離。
“龍溪口”輪載的鋁銀粉,是經過涂層處理后,用金屬桶包裝。根據事后調查證實,這個包裝的密封程度沒有達到國際上認定的標準。由于容器密封不良,潮氣侵入桶內,艙內的溫度又比較高,致使桶內鋁銀粉所涂的油脂熔化。裸露的鋁銀粉吸入空氣中的水份之后,產生化學反應,這時候的鋁銀粉就成了未經涂層處理的物品,屬第四類中的“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品”。聯合國編號為1396,在《國際海運危規》的“積載與隔離”欄內特別注明:“僅能在干燥氣候下裝載,艙內應具有機械通風。避開生活居住處所”。鋁銀粉在當時這種情況下不斷地與空氣中的水份發生化學反應,放出氫氣,并積聚熱量;熱能又不斷地加快這種化學反應的發生,致使越來越多的氫氣聚集在船艙內。在船艙這種特定的條件下,猛烈爆炸更會引起一系列的更強烈的反應,足夠使一條萬噸巨輪覆滅。
[案例評議] “龍溪口”輪沉沒事故,起因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廣泛接觸的金屬鋁的粉末,令人扼腕。然而事實就是如此,無法回避,也無法掩蓋。這一事故給我們的教訓是:貨物包裝必須嚴格地符合國家或國際上認定的標準,不能有絲毫的差距。
包裝不良是交通運輸過程中貨損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對于產品的生產廠來說,貨物的運輸包裝屬于追加成本。為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營者就想千方百計地降低追加成本,而往往就在貨物外包裝上做文章。結果由于貨物運輸包裝不良,輕則貨物受損壞,造成浪費,重則引發貨運事故。這樣的教訓實在是不少。
把好貨物包裝的檢查這一關,我們港口的作業工人和現場管理人員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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