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9 月16 日下午4 時10 分,新密市某鎮造紙廠一臺WNG4—1.2MPa(臥式內燃回火管)型鍋爐在運行中爆炸,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傷的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 多萬元。
該鍋爐系鞍山鍋爐廠生產,1982 年11 月制造,出廠編號A82075,1996 年9 月移裝到該鎮造紙廠,當年10 月投入運行。
一、事故發生經過
9 月16 日上午10 時30 分,當班鍋爐操作工周國亭對鍋爐進行點火升壓。1 個多小時后,鍋爐壓力達到0.2MPa,因為紙機車間沒有生產(此時紙廠已停電),操作工周國亭就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回家吃飯,中午1 時多才返回工作崗位,開始操作鍋爐。當鍋爐壓力升至0.3MP時,開始向車間供氣。下午2 時50 分左右。因整個造紙廠全部停電,鍋爐也停止運行。當第二次來電時,因鍋爐房燈泡不亮,周國亭讓相鄰鍋爐房操作工張少華照看自己操作的鍋爐,他去找鍋爐班長領燈泡,就在周國亭返回距鍋爐房20 多米遠時,鍋爐突然爆炸,時間是下午4 時10 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新密市人事勞動局鍋檢所對鍋爐爆炸現場進行了勘查和對鍋爐的損壞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結果如下:
1.現場勘查情況是:
鍋爐爆炸后,強烈的沖擊波造成鍋爐房全部倒塌,相鄰21.4 米的另一鍋爐房門橫梁倒塌,周圍的車間、庫房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
2.爆炸鍋爐情況是:
(1)鍋爐前煙箱蓋沖出距鍋爐本體15 米遠;后煙箱蓋沖出4 米;爐門、爐條分別沖出距鍋爐本體28 米和46.4 米;操作工張少華倒臥在距鍋爐正前方向26 米處。
(2)鍋爐前管板煙管以上區域,存在著明顯的過熱現象,在爐膽的正上方大面積已變色,存在著嚴重過燒現象。
(3)鍋爐爐膽曾大面積挖補過,補板不規則,呈梯形狀,補板縱向長度為2440mm,環向長度分別為1180mm、1200mm。爐膽補板縱向爆炸撕裂長度有三處,在距爐膽口1067mm 處(爆炸口比較對稱),左側長度為1015mm,右側長度為900mm;在爐膽右側1610mm 處,爆炸口長度為500mm。
(4)從爆炸的斷口可以看出,爆炸撕裂的斷口呈刀刃狀;爆炸撕裂的補板焊縫中,存在嚴重的夾渣,其中一處在爐膽左側補板焊縫中,未焊透長度為420mm,補板與爐膽焊接錯邊10mm,可以說,根本就沒有焊透,焊接質量無法保證。
(5)安全閥超期無校驗,兩臺安全閥分別是:A47 型,彈簧壓力范圍0.65MPa。0.90MPa;A48 型,彈簧壓力范圍1MPa~1.27MPa,全部都超出核定工作壓力范圍。右側水位表汽、水連接管全部堵塞,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左側水位表水連接管堵塞,汽連接管堵3/4,鍋爐水位反映不準確,不真實,沒有安裝高低水位報警器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安全附件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6)鍋爐操作工無證上崗,沒有經過嚴格的專業知識培訓,盲目操作,違規違紀,串崗作業,擅離工作崗位,這些都為事故的發生提供了先決條件。
(7)該造紙廠從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如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沒有建立設備運行各項記錄,事故發生后,無據可查。
三、事故原因
1.鍋爐沒有安裝高低水位報警器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由于水位顯示不準確,造成缺水干燒,在操作工判斷失誤的情況下,盲目操作給水,致使鍋爐產生大量蒸汽,壓力驟增,爐膽不能承受外壓產生爆炸。
2.補板焊縫質量不符合規程要求,焊縫結構本身存在著嚴重埋藏缺陷,致使鍋爐爐膽不能承受工作壓力的要求,是造成鍋爐爆炸的主要的原因之一。
3.安全附件失靈,在出現異常的情況下,不能有效地起到安全附件應有的作用。
4.鍋爐操作工無證上崗,盲目操作,違反操作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5.管理混亂,職責不明確,只注重生產,輕視安全管理,違規違紀的現象從不同方面表現出來。為了吸取事故教訓,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應采取以下措施:
提高對鍋爐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對于特殊工作崗位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嚴格執行《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鍋爐重要受壓元件的修理和改造,必須申報勞動監察部門同意,杜絕無安裝修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安裝修理工作;對安全附件應該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安裝高低水位報警器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確保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可靠性。
上一篇:電廠“心臟”崩潰
下一篇:哈爾濱某化工廠鍋爐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