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經過
1988年4月30日10時57分,青山熱電廠8號爐(WGⅠ220/100-7型燃油爐)在計劃小修完工后,準備啟動時焦爐瓦斯經分閘門漏入爐膛,檢修人員在進行擴大點火孔面積而動用明火作業時,引起爐膛聚積的瓦斯爆炸,爐膛四角,尾部煙道,膨脹節開裂,巨大的爆炸力(能)使鍋爐右后立柱炸彎并斷裂,鋼架失穩。由于鍋爐四根立柱先后破壞,大板梁及其他橫梁與立柱連接處開焊,懸掛在大板梁上的爐體塌落,大板梁、汽包、所有受熱面、爐外管道包括平臺樓梯全部向下向后移,回轉式空氣預熱器下沉,部分水泥樓板,廠房水泥立柱損壞。鍋爐控制盤,鍋爐及附屬管道也同時受到損傷,造成6人受傷的特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爐膛內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原因:該爐焦爐瓦斯接自武漢鋼鐵公司來的焦爐瓦斯母管,經瓦斯管道盲板,電動總閘門,分甲乙側兩路,經蝶形門,通過爐前5、6、7、8號四個分閘門進入爐膛。為準備啟動,10時20分抽開瓦斯管道盲板,通過蒸汽置換,關閉瓦斯管道上的蒸汽閥和放散門后,爐前瓦斯管道充滿瓦斯。
。2)由于5號門未關嚴,瓦斯漏入爐膛,尾部煙道(事后測量閘門開啟面積為12c㎡,約為全開時流通面積的10%)。
(3)當時鍋爐送、吸風機均未運行,漏入的瓦斯無法稀釋。經過近0.5h的聚焦后,爐膛內焦爐瓦斯的平均嘗試達到爆炸極限范圍之內。
。4)因點火孔過小,點火用火把難以塞入爐膛,在場鍋爐分廠檢修副主任通知油槍班,要求用氧乙炔割把擴孔。10時57分,當將割把火炬伸向7號火筒點火孔時,引爆爐膛瓦斯。
三、暴露出的問題
。1)事故時,8號爐是第一次使用焦爐瓦斯,但無相應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無針對8號爐焦爐瓦斯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
。2)現場所用的是1973年制訂的煤氣工作規程(僅附1~7號爐瓦斯系統圖),且在煤氣的投入、煤氣點火、爐膛通風等問題上不符合《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及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3)進行8號爐焦爐瓦斯系統嚴密性試驗時在分閘門前加了堵板,嚴密性試驗方法不完善,認為向爐膛內漏氣不要緊,因而未能發現5號分閘門關不到底的缺陷。閥門無開度指示,使運行人員對該門的實際開度不了解。同時,爐前管道充瓦斯前,沒有開送吸風機對爐膛進行吹掃。
。4)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使用易燃、易爆的焦爐瓦斯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及在禁火區動火工作票制度不認真。生產指揮系統上,職責不清,沒有明確一位總負責人組織這次焦爐瓦斯系統首次投運,協調檢修與運行工作。
。5)沒有認真吸取本廠去年9月17日發生的高爐瓦斯漏入爐膛,造成2人窒息死亡、6人中毒的事故教訓。
四、防范措施
。1)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燃氣系統必須經過檢查驗收,符合安全要求。燃氣系統大修后應根據系統變化情況修訂相應規程。
2)燃氣系統應明確劃分管理區域,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
3)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4)燃氣系統附近為禁火區,在該區內動火需制訂作業方案,辦理動火工作單和采取安全措施,經廠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方可工作。
5)廠(或車間)應有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2)對系統的安全要求:
1)通向鍋爐的瓦斯管道上應裝快速隔斷閥,隔斷閥宜設在通往各噴燃器的支管上,在吸、送風機全部停運,爐膛熄火時該閥應能自動隔斷。
2)瓦斯管道應安裝低壓警報裝置。
3)瓦斯管道必須有插板、盲板等可靠的隔斷裝置,以備瓦斯管道較長時間停用,鍋爐或瓦斯管道檢修時能可靠隔斷瓦斯。
4)瓦斯管道必須有放散裝置,在介質置換時,用以向外放散有毒、易燃介質。放散管必須接到廠外,放散管管口應高出房頂1m以上,并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嚴禁向廠房內放散瓦斯。放散管不能共用。設置放散接頭的位置與數量,應以保證瓦斯管道無殘留瓦斯為準。
5)瓦斯管道應有蒸汽或惰性氣體接頭,用以向瓦斯管道通入蒸汽或惰性氣體進行瓦斯置換。為防止瓦斯串入蒸汽系統,在停用蒸汽時,應有斷開或加堵板的隔斷措施。
6)瓦斯管道、蒸汽管道上應有就地或遙測壓力表。壓力表最大刻度應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應避免任意擴大量程,影響正常運行壓力的監視。
7)瓦斯系統各閥門應編號,標明開關方向,并能使操作人員掌握其實際開度。
。3)運行操作方面:
1)瓦斯管道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嚴防回火或漏入空氣。
2)應用蒸汽或惰性氣體吹掃和置換管道中的瓦斯。投運時用蒸汽或惰性氣體置換空氣,待管內介質含氧量合格后方可通入瓦斯。停用時用蒸汽或惰性氣體轉換瓦斯,待管內瓦斯含量合格后方可關閉放散管。
3)起動點火或熄火后重新點火,必須起動吸、送風機,通風時間不少于10min,通風量約為滿負荷風量的25%。點火程序必須是先點燃火種后給瓦斯,嚴禁先給瓦斯后點火。
4)瓦斯系統檢修完畢拆除盲板或插板后,爐前瓦斯管道應通蒸汽或惰性氣體,維護管內壓力略高于瓦斯母管壓力。不啟動吸、送風機,管道上的蒸汽門或控制惰性氣體壓力的閥門和放散門不關閉。
5)必須定期測定鍋爐房內瓦斯易漏部位的瓦斯濃度。關鍵部位宜設固定的瓦斯監測裝置。有人停留的環境,CO最高允許濃度為30mg/m3。
。4)檢修方面:
1)燃氣鍋爐及燃氣系統檢修前必須用盲板或插板隔斷。經置換,通風并用小動物或儀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爐內或管道內。
2)抽、堵盲板、插板必須有安全措施,作業時應有監護人員在場。
3)鍋爐房內瓦斯管道檢修后,應進行嚴密性試驗,試驗時可用食品或肥皂水查漏,嚴禁用火苗檢查。
4)應定期對與其管道壁厚進行測量。發現嚴重內外壁腐蝕減薄,應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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