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999年1月6月9時,山西祁縣,喬某用卡車拉著3只Dg600的二氟氯甲烷鋼瓶到任丘市光照液化氣儲備有限公司購買丁烷氣,在該公司灌裝間放殘液時,1只鋼瓶發(fā)生爆炸,另1只鋼瓶被炸飛出30多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灌氣平臺和卡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經(jīng)濟損失15.6萬元。
經(jīng)調查核實,這3只鋼瓶是喬某于1998年11月從山東龍口購入的,當時瓶內裝有丁烷氣,用完之后來任丘買丁烷氣。實際此鋼瓶原為二氟氯甲烷鋼瓶,后自行改裝丁烷氣,且將瓶色鋁白改為灰銀,原瓶上黑色字樣被覆蓋,現(xiàn)在鋼瓶上未標任何字樣。該鋼瓶并未向有關部門建檔登記。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氣瓶使用單位,擅自將二氟氯甲烷鋼瓶改裝為丁烷氣瓶,且將瓶色標記進行了涂改。
2.氣瓶使用單位,在使用中充入大量氮氣,致使內壓增大和瓶內殘余丁烷氣混合,形成較高壓力的混合氣體。
3.充裝單位,未經(jīng)行嚴格檢查,誤作為液化石油氣鋼瓶,并違反規(guī)定在罐裝間放殘液。
4.放殘液時,開啟氣瓶針形閥,致使瓶內壓力氣體急劇排出,在閥嘴產生靜電,靜電放電,引起爆炸。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創(chuàng)裝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程要求,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做到不能充裝的氣瓶不準進站。
2.加強對充裝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