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79年8月6日6時50分,吉林省洮安縣洮安制藥廠浸煮罐發生爆炸。爆炸后,罐體及上部無折邊封頭隨罐體飛出260米,下部錐體封頭打入另一罐的底部,使鄰近幾個罐離位,管道嚴重破壞,并使長36米、跨度為10米、高為10米的磚瓦廠房倒塌五分之三,其余部分受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83400元,間接經濟損失400000元,死2人,傷8人。
事故發生前的狀況是:該浸煮罐系1974年投運,累計使用25986小時,從投用到爆炸期間,該罐的筒體及其它部位,從來做過技術檢驗。
事故的經過是:1979年8月6日零時,有12名工人上班,按原來的分工進行工作,首先是除渣裝草,接著供汽浸煮,負責供汽浸煮的工人先后去浴池洗澡,洗澡完后回到該罐檢查,發現汽壓已增高超出允許壓力(1.5~2大氣壓),到6點40分,鍋爐蒸汽壓力已達0.6兆帕(6大氣壓),造成浸煮罐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該罐筒體強度不夠,筒體原來壁厚采用8毫米,經多年使用,筒體下部由于遭受介質的沖擊磨損、腐蝕,鋼板厚度已減少到1~2毫米,加上罐內溫度、壓力的頻繁變動,使銅板的材質產生疲勞,根據計算,允許的使用壓力已處于超壓狀態,強度不夠。另外,從剛度考慮,厚度至少應為4毫米。
2.操作人員擅離崗位,供汽閥門未關,鍋爐連續供汽,致使罐內實際壓力升高到超過筒體所能承受的壓力。
3.浸煮罐缺少必要的安全裝置。
4.企業管理混亂,缺乏必要的規章制度,特別是缺少定期檢驗和運行保養制度。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該罐及類似罐不得作為壓力容器繼續使用。
2.應安裝安全閥,并保證靈敏可靠。
3.應嚴格按設計規定的各項工藝指標使用,不得盲目超壓行。
4.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開展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
5.加強技術培訓,使操作人員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和正確作,發現異常情況時能及時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