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和危害
1989年9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叫石廠溶解乙炔車間的乙炔發生器發生爆炸,死亡2人,重傷2人,直接經濟損失約2萬余元。
該廠的和生產裝置從國外進口。乙炔發生器¢900mm,容積954L,頂部有直徑為¢570的防爆膜,發生器外圍有冷卻水套,其直徑約¢1800。事故當天,廠內已運到溶解乙炔空瓶100余個,車間副主任決不定開車,將空瓶裝滿。
當天白班由操作一班。接到任務后,一班班長按正常順序派2名工人清洗發生器,鏟清發生器內殘存電石渣,之后指揮加水并于9時3分開始向乙炔發生器內投入電石,至9時節10分,經排空置換后乙炔純度合格,于9時20分正式向壓縮工序送氣。正式送氣后,又向乙炔發生器投入二批電石。約9時35分,主操作工發現乙炔發生器防爆膜泄漏后,決定更換防爆膜。更換防爆膜上車間副主任帶領一名鉗工和一名主操作工進行。首先將發生器內乙炔氣排凈,放掉發生器內的水,并由主操作工排除電石渣,之后,就開始拆裝防爆膜,拆裝時,3人坐在水夾套邊沿上,這種條件,不僅不便工作,而且遇有意外,也無法躲避。在拆裝過程中,不慎將一把扳手掉入夾套的水中,只能將水放掉后取出扳手。
防爆膜裝好后,車間副主任就在水夾套邊沿下達了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指令。氣密性試驗是向乙炔發生器中充水,依靠水位上升,將發生器內的空氣壓縮,當氣壓達到0.007Mpa時,檢查防爆膜密封面的氣密性。當防爆膜都浸的水中時,觀察有無氣泡便可檢查防爆膜的密封雷是否密封。由于水夾套中的水已在取扳手時放掉,因此只好由人在防爆膜旁仔細觀察。車間副主任等3人手持鋼制扳手,觀察泄漏情況并將漏氣處螺栓擰緊,待車間副主任剛喊出“不漏了”時,一聲巨響,乙炔發生器內發生化學爆炸,新裝上去的防爆膜被撕斷飛出,擊中車間副主任和維修鉗工,鉗工當場死亡,車間副主任于4小時死于醫院。主操作工和當班副班長被氣浪推倒受重傷。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一事故是由于一系列違章所造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當天的停車,是在三次投料210公斤,開車僅32分鐘的停車時是滿負荷生產,電石未完全反應。主操作工排渣時不負責任,未將電石渣排凈,既允許進行拆裝作業。車間副主任和當班班長對任務有布置,但無檢查,導致未反應完的電石渣殘留約2.7公斤。當充水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殘留電石渣遇水進行反應生成乙炔氣,與乙炔發生器內的空氣形成可爆炸性氣體。由于可爆炸性氣體處于0.07Mpa壓力,引爆能量更低。而電石發氣是放熱反應[工業電石水解時,每千克電石放熱397Kcal(1662KJ)],氣體受壓縮也放熱,水夾套的水也已放凈,所產生的熱量無法排走,終于引起化學爆炸。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該廠的管理問題:
(1)乙炔發生器成套裝置進口時,防爆膜也一起購置。進口防爆膜用完后,就擅自用厚為0.55mm的白鐵皮代替。自制防爆膜是平板型,當乙炔發生器內壓力波動時,防爆膜也隨之向外凸或向內凹,形成疲勞破壞。原先規定,每月更換一塊防爆膜,但這次已用40天未更換,使防爆膜在使用中破壞,增加了一次停車,醞釀了事故。
(2)廠、車間、班組各級領導安全意識薄弱。全廠沒有建立安全機構,未設安全員;全廠沒有安全檢修規程,沒有制訂故障檢修的安全規定;故障檢修無組織,無領導,既無安全措施又無安全監護,匆忙上陣。
(3)現場安全措施不全。如更換防爆膜在乙炔發生器頂部進行,但頂部未設平臺,檢修時既不安全又不方便;乙炔是易爆氣體,檢修乙炔生產裝置應用防爆工具,但該廠全部用非防爆鋼制工具。
三、同類事故防止措施
1、要讓防爆膜起作用,必須符合技術規范。
2、防爆膜試漏,一定把電石渣排凈,再加水。
3、使用防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