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西農民王某,多方籌資150萬元,承包了村里的一個小煤礦。小煤礦主體工程很快按標準建成,準備開挖。但該井屬于高瓦斯井,必須配備瓦斯檢測儀和便于聯系的電話。王某因資金緊張,一時無力購買,便決定先加強通風,挖煤賺到錢后再配。開挖半年,煤礦安然無事。此時王某已經有足夠的周轉資金,但想想半年來沒用瓦斯檢測儀,也平安度過,再投入一筆錢配儀器實在沒必要,而且配了儀器還要年年校驗,實在太麻煩,于是礦井配瓦斯檢測儀的事就耽擱了下來。不料,三個月后的一天,通風系統出現故障,井下瓦斯濃度漸高,正在挖煤的41人中有人開始中毒倒下。因無法與地面聯系,礦工在慌亂中升井,可為時已晚,結果28人中毒死亡。本案中,礦主王某不及時配備瓦斯檢測儀,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哪條規定?
王某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保證安全,首先須有相應的安全設施,這是安全生產的物質基礎。《安全生產法》特別規定了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大量增加,不少人只重視經濟利益,對安全設施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因此該上的不上,能上的不上;還有一些人,受企業經濟能力所限,心有余而力不足,本案中的王某開挖前就是這種情形。安全設施配備不到位,對安全生產構成嚴重威脅,使得可以避免的事故發生了,使得可以控制的事故惡化了。本案中,如果礦井安裝了瓦斯檢測儀,瓦斯超標時就能及時被發現,礦工們也就會平安升上地面。
須高度重視“三同時”建設,即在編制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時,必須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這是保證安全設施建設的第一個環節;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對安全設施同時進行施工,不能偷工減料,降低建設質量;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后,要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不得只將主體工程投入使用,而讓安全設施當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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