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辨識及評價銅板帶廠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評價其危險程度,確定出不可承受風險及重大風險,從而進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銅板帶廠各單位、部門業務范圍內活動、產品及服務中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 職責
3.1廠長:批準重大風險控制計劃。
3.2 管理者代表:負責銅板帶廠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組織領導工作,提交廠長討論重大風險控制計劃。
3.3生產安保科:具體負責銅板帶廠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確定重大風險,并提出控制計劃,對重大風險控制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4自動化室:負責重大風險治理項目的立項管理。
3.5經營科:負責重大風險治理所需費用的支付,確保專款專用。
3.6各車間、科室:具體負責本單位、部門作業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工作,并填寫相關表格。同時,將危險源辨識、風險控制工作結果報生產安保科。
4. 工作程序
4.1劃分作業活動
劃分作業活動就是編制一份業務活動表,其內容包括廠房、設備、人員(包括相關方)和作業程序等,并收集有關信息。一個單位通常有多種作業活動。對作業活動劃分總的要求是:所劃分出的每種作業活動既不能太復雜,如包括多達幾十個作業步驟或作業內容;也不能太簡單,如僅由一二個作業步驟或作業內容構成。劃分作業活動應以能充分、準確、清楚辨識危險因素為宜。一般要求以車間為單位進行作業活動劃分。
一般情況下,可按如下方法劃分作業活動:
a.按生產(工作)流程的階段劃分;
b.按地理區域劃分;
c.按裝置劃分;
d.按作業任務劃分;
e.上述幾種方法的結合。
4.2 收集作業活動信息
收集作業活動信息可采用詢問和交流;現場觀察;查閱有關記錄;利用安全檢查表等方式。作業活動信息包括:
a.任務:實施的地點,持續時間,人員,實施頻率等;
b.設備:可能用到的機械、設備、工具及其使用說明;
c.物資:用到或遇到的物質及其物理形態(煙氣、蒸汽、液體、粉末、固體)和化學性質等有關資料;
d.現場控制方法:操作規程、安全規程、作業程序和作業指導書,員工的能力及已接受的相關培訓,現場安全控制設施;
e.手工操作:可能要手工搬運的物料的尺寸、形狀、重量、表面特征,要用手移動物料的距離和高度;
f.數據:作業活動及作業環境監測數據;
g.事故:與該工作活動有關的事故經歷;
h.現場工作環境(條件):空間、高度、溫度、濕度、粉塵、噪聲、毒物、輻射、安全防護設施等情況。
4.3 危險因素識別
4.3.1 危險分類
參照GB/T13816-92《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大類共37種:
a.物理性危險因素;
b.化學性危險因素;
c.生物性危險因素;
d.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
e.行為性危險因素;
f.其他危險因素。
4.3.2 危險源辨識應覆蓋以下情況:
a、人的不安全行為;
b、物的不安全狀態;
c、不良的作業環境;
d、管理上的缺陷。
4.3.3 參照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分為13大類55種、物的不安全狀態分為4大類61種。
4.3.4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分為7種,即: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和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有害因素;
4.3.5 危險源可能導致的事故或后果,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確定:
a.導致的直接的傷害事故,參照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事故類別分類,可以分為20類。
b.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參照《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的職業病分類進行描述,具體分為10大類115種。
4.3.6 識別危險因素時應考慮:
4.3.6.1 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a.正常:是指大多數情況下經常處于的狀態;
b.異常:是指定期的可預見出現的非正常的情況;
c.緊急:是指不定期出現,不可預見或預見但發生頻率極低的情況。
4.3.6.2 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
a.過去時:以往發生的,已經造成職業健康安全危險的因素;
b.現在時:現在存在的正在產生的危險的因素;
c.將來時:將來可能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
4.4 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是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危險因素進行評價,分析危險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確定風險的大小。定性評價主要采用直接判定法,定量評價主要采取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簡稱LEC法)。
4.4.1 直接判定法
根據人的經驗和判斷能力對生產工藝、設備、環境、人員、管理等方面的狀況進行評價,采用是非判斷以確定不可承受的風險。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采用直接判定法,其他采用LEC法進行評價,兩者只能選其一。
a.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
b.相關方合理抱怨和要求;
c.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d.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4.4.2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是一種定量評價方法。LEC法是采用與系統危險性(D)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的大小,這三種因素是: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C—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 D﹦L?E?C
4.4.3 危險源的分級
根據危險因素誘發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公司將危險源劃分為四級進行管理。 采用LEC法評價危險因素時,對于五、四、三、二、一級危險源,對應危險性的分值(D)分別為≥320;160~320;70~160;20~70;20以下。
4.5 確定重大風險或不可接受風險
4.5.1 依據評價的結果,危險源級別在三級以上為不可承受風險;風險級別為四級以上的屬于極其危險和高度危險的,即重大風險。
4.5.2 各單位、部門進行危害辨識時,負責填寫以下表格:
a、《危險辨識與風險評價基礎調查表》(表一);
b、《危險源辨識與風險結果匯總表》(表二);
c、各單位、部門將表二報生產安保科。生產安保科負責匯總完成銅板帶廠的辯識結果,并填寫《不可容許風險及其控制計劃清單》,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4.6 風險控制策劃
4.6.1 對于評價出的非重大風險,各車間、科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降低其風險等級,使其最終變成可接受風險。
4.6.2 對于重大風險,生產安保科填寫《重大風險及其控制計劃清單》,報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發到各車間、科室,各車間、科室負責對本單位重大風險進行有效控制。重大風險要制定并實施運行控制程序和編制應事故急救與救援預案,經生產安保科審核后,由本單位最高管理者批準后組織實施。
4.6.3生產安保科對各單位辨識的重大風險進行監督
4.6.4 銅板帶廠應按照上述程序,依據當時的內、外部條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危險辯識、評價工作,以指導風險的有效控制。
4.6.5 風險控制計劃
對風險控制主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的組合。
a、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b、制定完善的運行控制和操作規程;
c、加強培訓與教育;
d、制定、完善應急預案與響應程序;
e、加強現場安全檢查;
4.7 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工作的更新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銅板帶廠應重新進行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工作;
4.7.1 當法律、法規更新時;
4.7.2 當銅板帶廠生產活動內容或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4.7.3 當危險辯識與危險評價知識或方法有所進步認為必要時;
4.7.4 當安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
4.7.5 當有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