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及時獲取、識別、傳達和更新適用于集團公司的質量、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他應遵守的要求,并為集團公司管理體系的運行與合規性評價提供法律依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要求的識別、獲取、傳達和更新。
3職責
3.1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為本程序主責部門。負責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的識別、獲取、傳遞及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合規性評價工作。
3.2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負責施工技術標準、工法、規范及工程質量檢驗的規范和標準的獲取、識別和確認。
3.3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負責識別、獲取工程項目工程項目需用的國家和所在地的地方法規、標準和其他應遵守要求,并編制本項目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的清單。
3.4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專業編制本部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工作程序
4.1獲取途徑
a)國家、省(市)地方、上級主管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行業部委的管理部門;
b)出版社、書店、圖書館和上網;
c)訂閱報刊、雜志和購買有關書籍;
d)顧客及相關方處。
4.2識別與獲取
4.2.1集團公司安質處、工程技術部的法律法規、標準管理人員負責與國家各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保持聯系及時識別和獲取與集團公司辦公、施工生產和服務活動有關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規程及其他相關文件,針對所識別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安全風險,確定所涉及的條款,并建立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清單。
4.2.2集團公司、分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管理工作,識別并獲取與本部門管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
4.2.3對于集團公司安質處、工程技術部已識別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集團公司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直接索取。并建立各單位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2.4各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工程項目實際識別和收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收集的渠道可以是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顧客處以及集團公司。識別應針對所識別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安全風險,明確涉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具體應用條款、指標。
4.2.5應通過投標書、合同、協議及其它途徑識別匯總各級負責人代表企業向顧客與其它相關方作出的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承諾,作為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納入合規性評價。
4.3適用性評價
4.3.1集團公司安質處、工程技術部識別和獲取法律法規后,應對法律法規的適宜性進行評價。各項目經理部應對工程所涉及的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適用性進行評價。
4.3.2適用性評價的依據是:集團公司實際情況、識別出的環境因素清單、危險源清單、建筑業特點、相關方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要求。
4.4管理和執行
4.4.1清單登記及發放集團公司識別的法律法規由集團公司和技術部進行評價后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和技術部編制《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應遵守要求清單》經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下發放到相關部門、單位。
4.4.2集團公司各單位在識別環境因素和危險源時,以及在對環境因素和危險源進行控制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
4.4.3集團公司各單位辦公、施工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按照《產品監視和測量程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視和測量程序》對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要求的符合性進行合規性評價。
4.6法律法規及其他應遵守要求的更新
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安質處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條例、規范和標準有效性的確認,對已失效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必須在“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的相應位置中進行更新、失效及其日期的標識,更改的清單經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發放到相關部門、單位、各項目經理部。
4.7對過期或作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按《文件控制程序》進行處置。
4.8各單位根據自身要求進行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要求的培訓,具體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程序》。
4.9合規性評價的具體要求執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監視和測量程序》。
5相關文件
5.1《協商、溝通與信息交流控制程序》QB/CTCE-MP-10
5.2《文件控制程序》QB/CTCE-MP-01
5.3《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監視和測量程序》QB/CTCE-MP-23
6記錄
6.1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J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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