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定
2008-03-1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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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 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
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八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第九條 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