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心理和生理上與男性有別。就生理而言,男女在運動系統、呼吸系統、血液循環系統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尤其是女職工在經期、生育期、哺乳期等期間都有特殊的生理反應,需要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勞動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作了如下明確規定。
一、女職工保護
(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不準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4)不準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
(6)女職工在四期(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二、未成年工保護
(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必須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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