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是指沒有物質危險和精神恐慌而使人處于自由的狀態。
二、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四、“安全第一”的口號是周恩來同志在1957年提出的。
五、安全色分類及其含義:紅色代表禁止標志,藍色代表指令標志,黃色代表警戒標志,綠色代表提示標志。
六、“三不傷害”是指: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七、“反三違”是指:反違章操作、反違章指揮、反違反勞動紀律。
八、工礦企業的“三超”指的是: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交通運輸企業“三超”指的是:超載、超限、超負荷運行。
九、“三品”是指:易爆、易燃、易腐蝕危險品。
十、安全生產“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十一、“打三非”是指: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和非法經營行為。
十二、安全教育分為:管理人員安全教育、新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四新”(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工種變更(調崗)安全教育、安全活動月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八類。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紀教育、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先進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等。
十三、新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即企業、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
1、企業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企業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2、車間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本車間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3、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
十四、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叫高處作業。
十五、為了防止電、氣焊作業中的灼傷事故,正確地使用防護用品對上衣、褲腳、手套的穿戴的要求有: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褲腳不準塞在靴子里,手套要套在袖口外。
十六、瓦斯是開采煤炭過程中釋放出來的無色、無味氣體,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燒,引起礦井火災;二是會爆炸,導致礦毀人亡;三是濃度過高時會導致人員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會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摧毀、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員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十七、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征兆:無聲征兆是工作面頂板壓力增大,煤壁被擠出、片幫掉渣、頂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層層理紊亂、煤暗淡無光澤、煤質變軟、煤壁發亮,工作面風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鉆時有頂鉆、卡鉆、噴瓦斯等現象;有聲征兆是煤層發出劈裂聲、悶雷聲、機槍聲、響煤炮,聲音由遠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暫的、有連續的、間隔時間長短不一,煤壁發生震動或沖擊,頂板來壓、支架發出折裂聲。
十八、觀察頂板是否會發生冒落的方法有:一是敲幫問頂。即用鋼釬或手鎬敲擊頂板,聲音清脆響亮的,表明頂板完好;發出“空空”或“嗡嗡”聲的,表明頂板巖石已離層,有冒落的危險,應采取措施把脫離的巖塊挑下來。二是打木楔。即在頂板裂縫中打入一小木楔,過一段時間如果發現木楔松動或松脫,說明裂縫在擴大,頂板有冒落的危險,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三是震動觀察。即一手扶頂板,一手持鑿子或鎬頭等工具敲擊頂板,若感到頂板震動,即使聽不到破裂聲也說明已有頂板巖石離層,有冒落的危險,應及時防范。
十九、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包括: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二十、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游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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