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規定,每個班組包保干部每月抓違章件數不得少于3件、不得超過4件,否則將取消該班組評選自控型班組的資格,并與班組的經濟效益掛鉤。對此,不少職工頗有微詞。
規定領導干部下現場抓違章的件數,對于克服干部的老好人思想有一定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如果過分強調抓違章件數,并作出不切實際的硬性規定,就很容易產生消極影響,出現某些干部下現場對違章苗頭不加以制止,專門等職工違章后才抓的現象。這樣做也會使少數職工產生逆反心理,給安全生產埋下隱患。更重要的是,如果包保干部只把兩眼盯在抓違章上,而不防微杜漸,解決基層的實際問題,勢必影響干群關系,還會埋下安全隱患。
相反,如果干部下現場抓違章能使職工心服口服,是從關心愛護職工的角度出發,而不是故意找碴兒和職工過不去,這樣職工肯定不會牢騷滿腹。領導干部下現場若盛氣凌人,隨意“逮”職工,職工當面雖不敢吭氣,但背地里一定會發泄怨氣。因此,我們應該運用有效的激勵機制,使職工真正做到“在崗一分鐘,負責六十秒”,靠自身內因杜絕違章。惟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違章問題,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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