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嚴厲的經濟處罰是安全管理者常見的懲罰手段。若不是外國一經發現制假售假的情況,就將其罰的傾家蕩產、無法翻身,也難令制假售假者絕跡;若不是鐵路單位一經查出機車乘務員當班飲酒,就令其下崗的嚴規,也不會杜絕酒駕這一“毒瘤”。
一棍子‘打死’違章者固然有效,然而,單純依靠嚴規來制裁違規者,畢竟不是人性化的管理,為了讓生命不再因違章而消逝,為了全社會本質安全人的塑造,我們是否可以拿起刺激違章者軟肋的“自尊廉恥”來制裁他。
人類所具有“自尊廉恥”之心的人文特征就是消除違章行為的上佳載體。譬如中國人自古就有:為維護自尊而不為五斗米折腰,為維護自尊而士可殺不可辱,為維護自尊而人窮志不短,為維護自尊而寧折不彎、寧死不屈等,雖然這些名言的寓意和層面各有千秋、不盡相同,但核心還是一個“自尊”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畢竟,顏面掃地、臉面無光、自尊心受挫和實實在在的開除走人、天價罰款根本不屬于同一性質。罰自尊能使違章者“一羞到底、無臉見人”,令其今后不敢再逾越違章雷池半步,并且沒有多少不良副作用。罰經濟可就影響家庭和諧、砸人飯碗,弄不好鬧得妻離子散。罰自尊和罰經濟相結合,不失為斬斷違章行為的一把利劍和治愈違章現象的一味良藥,而具體做法只能因情而異、因地制宜了。
上一篇:安全生產只有“主角”沒有“配角”
下一篇:抓安全既要心動更要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