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緊固牢靠,不得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軟管接頭不得用銅質材料制作。
2.0 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炬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應采取隔離措施, 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間距不得小于10m。
3.0 電石的貯存地點必須干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用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必須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如電石有輕微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4.0 搬運電石桶時,應打開桶上小蓋,嚴禁用鋼鐵工具敲擊桶蓋,搬運人員不得站在桶兩端,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罩和眼鏡。
5.0 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干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用泡沫、四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消毀。
6.0 如用新品種電石時,在使用前應作溫水浸試,并經試驗無爆炸危險時,才能使用。
7.0 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1.5kgf/cm2)時應停用,用水必須清潔,發氣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材料制作,溫度不得超過80℃(水式發生器,其冷卻溫不得超過50℃,浮桶式發生器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并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用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8.0 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不得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下面,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四周應設圍欄,懸掛“嚴禁煙火”標志。
9.0 碎電石應摻入小塊電石裝放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加添電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0.0 新橡膠軟管必須經過壓力試驗。未經壓力實驗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上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1.0 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或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更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2.0 氧氣瓶應與其它易燃氣瓶,油脂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開存放,也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應平放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嚴禁用行車或吊車吊運氣瓶。
13.0 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但應觀察壓力表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至少應留49 KPa(0.5kgf/cm2)的剩余壓力。
14.0 嚴禁使用未裝減壓器的氧氣瓶進行作業。
15.0 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氧氣瓶閥門吹除塵污,然后安裝減壓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瓶閥門時須先松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不可緊閉)。
16.0 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后開氧氣瓶調整火。關閉時應先關乙炔閥,再關氧氣閥。
17.0 在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行拆卸修理。
18.0 發現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而著火燃燒時,應立即把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19.0 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氣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氣。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將火撲滅。
20.0 不得將膠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槍內若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1.0 氫氧并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后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再關氫氣,最后關乙炔氣。
22.0 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卷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后取出電石籃,剩余電石和電石渣,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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