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前必須檢查鍋爐各部位和三大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及消煙除塵實施,確認完好方可操作。
2 鍋爐正常運行時,應連續供水,水位應保持在1/2水位計處,不準燒低水位或滿水。
3 鍋爐經“叫水”確認水位下降或滿水時,應采取措施處理。經“叫水”仍不見水位恢復,應停止上水,并采取緊急停爐,找出原因。
4 每班應沖洗水位表,不得少于2次,同時檢查兩只水位表顯示水位是否一致。如發生其中一只失靈,要立即修復,如兩只同時壞時,應立即停爐檢修。
5 司爐人員應每兩周試驗安全閥門排汽一次,以檢查和確保安全閥靈敏可靠。安全閥失靈鍋爐不準運行。
6在鍋爐運行穩定及低負荷時,應按規定每班打開排污閥排污一次,排污時應戴手套。
7 鍋爐在運行時,壓力要控制在額定范圍內。如發現兩只表壓力誤差超過01Mpa時,應找出失靈的表,并立即更換。
8 鍋爐在運行中,嚴禁在鍋爐本體、閥門、人孔、管道等部位敲擊和修理受壓元件,以防汽水噴出傷人。
9 鍋爐并汽汽門事件,生產鍋爐15分鐘,取暖鍋爐30分鐘開完。開完汽門時,應留出汽門總量的十分之一。
10 開汽門時,身體應站在汽門芯子的側面,開動時要緩慢進行。
11 貯氣罐和送氣管道在送汽前應先放水,待發現蒸汽時、再關上放水閥,以免汽水沖擊造成事故。
12 設備在運轉中,禁止在危險處做擦抹、清掃或修理工作。
13 到爐上檢查工作時,必須從階梯、走臺上下,禁止跨越或攀登,防止摔傷。
14 燃煤鍋爐在加煤時,不準將爆炸物投入到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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