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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捕撈生產安全操作規程

2011-01-2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篇  通    則

    第一章  總    則

    1.1為了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海洋漁業事故的發生,保障漁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海洋漁業生產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1.2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我省所管轄的海洋漁業船舶、設施、人員和其他進出我省沿海漁港和漁港水域的船舶、設施、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

    1.3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1.4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落實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各種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加強對漁民漁工的技術培訓和遵紀守法、安全生產教育;為漁業行政執法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手段。

    1.5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省和沿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沿海重點漁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組織,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1.6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是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機關,按職責行使職權。

    1.6.1各級漁港監督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好漁港設施,維護漁港安全秩序;漁港水域保護;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登記;依照規定征收港航費用;負責職務船員培訓考試發證;辦理船舶進出漁港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漁用航道、航標,使其符合安全要求;發布航行通告;調查處理漁港水域內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

    1.6.2沿海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在海上航行、作業的漁業船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1.7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定檢驗規范要求,依法履行對漁業船舶實施法定檢驗的職責。

    1.8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對漁業船舶的生產安全負總責。依法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確保漁業船舶具備法定的適航條件,并承擔因管理不善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一般規定

    2.1漁業船舶必須經批準建造或購買,按規定辦理檢驗、登記,取得相應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國籍)證書、航行簽證簿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船舶證書,方可從事漁業生產,并隨船攜帶。未經許可,嚴禁私自更新建造漁船。

    2.2 漁業船舶必須按標準定額配備合格船員。職務船員須持有合格職務證書;150千瓦以上漁船的船員須經相應的專業訓練,并取得四項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其他漁船的船員須經相應的專業訓練,并取得基礎訓練合格證書。船員證書應隨船攜帶。

    2.3 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漁港監督機構批準登記后,按規定刷寫、懸掛。

    2.4 船舶進出漁港必須辦理簽證,并接受安全監督檢查,服從漁港監督或港口調度人員的指揮。嚴禁在港池高速行駛或爭搶泊位,嚴禁在航道或禁止錨泊處停泊、張網或捕魚。

    2.5漁船離碼頭后,不論處于在航、作業、錨泊等任何狀態,值班人員都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用視覺、聽覺以及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全方位、不間斷的了望,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做出充分的估計。

    2.6 船員臨水作業時必須穿救生衣;起網時甲板工作人員或下艙工作人員須戴安全帽。

    2.7 甲板機械和起重設備(錨機、起網機、絞綆機、吊桿等)必須專人管理使用。

    2.8 駕駛室頂、房間頂和前臺不準堆放重物及大體積物品(如大綆、網衣、鋼絲、油桶等),以免影響船舶穩性。

    2.9 船舶無潛水設備,在海上不準潛水處理故障。

    2.10 風浪天在船上行走時,必須拉住扶手或其他固定物。

    2.11 在船上禁止赤腳、穿拖鞋、木屐,冬季禁止穿硬塑料底鞋。

    2.12 在航行、作業或錨泊時,嚴禁在舷墻面上行走、站立或靠坐。

    2.13航行中禁止用水桶向海中取水或俯身洗滌。

    2.14 在船上禁止酗酒、追逐、打鬧、斗毆;開航前6小時和出港后不準飲酒。

    2.15 任何人不得隨意攀桅、登高,因工作需要,必須系好安全帶;如舷外作業要穿好救生衣,捆好跳板,系好安全帶,專人守護,所需工具禁止上拋下擲。

    2.16 風浪天鍋中燒水不宜太滿;開水桶、熱水瓶必須放穩固牢。

    2.17 嚴禁漁船超載、搭客和裝載危險品。禁止漁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

    2.18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禁止將油污、垃圾、有毒等污染物排入港口水域。

    2.19 船員離船需征得船長同意,并在指定時間返船。

    2.20 冬季使用取暖火爐或電暖氣,必須將爐子和煙筒附近的木壁用石棉板隔開,并留有空隙;爐子要固定牢靠,下面要墊爐盤;做到人去火滅、斷電。

    2.21 主機、廚房等煙囪周圍嚴禁堆放易燃物品、烘烤衣物。

    2.22 廚房爐灶明火時不準離人,油灶、液化氣灶用完后要關閉控制閥。

    2.23 煙頭、火柴梗要隨手熄滅,嚴禁亂扔。

    2.24 機艙內不準用蠟燭照明、明火烤油,防止發生火災。

    2.25 靠油船、油碼頭裝卸燃油時,嚴格遵守防火制度,期間不準用明火做飯或捅爐子。

    2.26 電氣焊作業要清理好現場,移開易燃物,備好消防設備,派專人看守,作業完畢確認無火種后才能離去。

    2.27 油柜、油管等盛油器具需進行電、氣焊時,應將油放空擦凈,如不能保證安全時,要卸到陸地進行。

    2.28 要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存放在固定地點,定期檢查。

    2.29 救生設備和求救信號需按規定配齊,定期檢查保養。

    2.30 救生筏、救生圈應完整無損、屬具齊全,書寫船名號、船籍港,正確安放,不準做永久性固定。

    2.31 救生衣應放在易于取拿之處,不準當枕頭、坐墊使用。

    2.32 嚴禁漁業船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作業。

    2.32.1 已在港內停泊的各類漁業船舶,收到五級以上風力預報或遇到五級以上風力時,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遇到有五級以上風力,掛機漁船和木帆漁船不得出海;

    (2)遇到有六級以上大風,六十馬力以下漁業船舶不得出海;

    (3)遇到有七級以上大風,四百馬力以下漁業船舶不得出海;

    (4)遇到有八級以上大風,所有漁業船舶均不得出海。

    2.32.2在海上作業的各類漁業船舶,收到或遇到前款規定的相應風力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抗風、避風措施,嚴禁強行拖網航行。

    2.33提倡漁業船舶編隊(組)或結伴航行作業。六十馬力以下漁業船舶必須編隊(組)或結伴航行作業,同出同歸,相互照應。

    2.34海損救助和事故處理報告。

    2.34.1漁業船舶遇難時,應立即發出呼救信號,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及出事原因報告就近的漁港監督機構。接到求救報告的漁港監督機構,在按規定程序上報的同時,應立即報告海上搜救機構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船舶必須服從調度指揮。

    2.34.2海難現場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號后,應迅速趕到現場,在不危機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難人員和船舶,并將現場情況和本船船名號、位置報告有關部門。

    2.34.3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除按2.34.1規定報告外,應在到達第一個港口四十八小時之內向漁港監督機構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材料,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篇  甲板部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章  漁船駕駛規程

    第一節  航行與值班

    1.1.1  出航前,船長應擬定航行計劃,檢查船員是否到齊,所有證件是否齊全,漁需物資及生產、生活資料是否備足;同時派專人檢查號燈、號笛、車鐘、舵機、助航儀器等是否處于適航狀態,并提前15分鐘通知機艙備車。

    1.1.2  60馬力以上漁船航行值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駕駛員必須集中精力,謹慎駕駛,站立操舵;嚴禁坐凳子或用其他不當方法操舵;值班期間不準擅離崗位,不準看書、聽收音機等與值班無關的事。

    1.1.3  駕駛室應保持整潔、肅靜,不準大聲喧嘩、嬉戲打鬧或大聲播放音響設備。

    1.1.4  夜間航行要按規定及時正確的顯示號燈,其他照明燈不得影響駕駛了望。

    1.1.5  遇下列情況需由船長親自駕駛:

    ⑴ 進出港、靠離碼頭、避風錨地或通過船、網密集區;

    ⑵ 航行狹水道或島礁區;

    ⑶ 遇雪、霧、暴風雨等惡劣天氣;

    ⑷ 發生海難或海上救助;

    1.1.6  值班駕駛員遇下列情況應報告船長:

    ⑴ 發現計劃航線有問題或有懷疑時;

    ⑵ 發現不明島礁、燈標或燈標失常;

    ⑶ 發現可疑船只、新障礙物、飄浮物、求救信號及天氣惡劣、視程不佳等;

    ⑷ 船體漏水,船舶失控;

    ⑸ 其它自己不能處理的異常情況等。

    1.1.7  值班人員要勘測定船位,保持船位在計劃航線上,未經船長許可,不準改變航向;在緊急情況下,當值駕駛員有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后應及時向船長報告。

    1.1.8  對拖網漁船在航行中兩船應保持安全距離,前、后互相注視,經常聯系,如發現對方失去目標、聯系或有任何懷疑時,應立即查找;后船不應盲目跟航,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前船。

    1.1.9  航行中機器(械)發生故障有礙正常航行時,應報告值班駕駛員,征得同意后方可減速或停車,如需長時間停車修理,必須征得船長同意;在停車修理期間仍須保持正規了望,并根據本船的動態顯示相應的號燈或聲號。

    1.1.10  值班駕駛員要按時認真填寫航海日志。

    1.1.11  值班駕駛員換班前應提前10分鐘叫班,在接班人到崗前需堅守崗位,交班時應交清下列事項:

    ⑴ 航向、船位和對船的方位;

    ⑵ 周圍船舶動態或見到的陸標、燈標及氣象、海況情況;

    ⑶ 船長的有關通知及應注意的事項。

    1.1.12  接班駕駛員接班前應做到:

    ⑴ 振作精神,思想集中,嚴禁倉促上班;

    ⑵ 應查看號燈、號型是否正常及海上周圍情況;

    ⑶ 在對交班人員交待的情況確認后,在航海日志上簽字,完成交接班手續。

    第二節  霧中航行

    1.2.1  進入霧區前(或霧來襲前),應測定船位,觀察周圍船只或陸標方位,開啟雷達并報告船長,通知機艙。

    1.2.2  加派有經驗的船員到船首了望,采用安全航速,必要時應備好錨。

    1.2.3  保持肅靜,按規定鳴放霧號,同時注意收聽它船霧號;如與它船霧號重迭,應調整鳴放時間。

    1.2.4  當聽到它船霧號顯示在在本船正橫前或正橫以前的它船不能避免緊迫局面時,應將航速減到能維持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時把船完全停住;應謹慎駕駛,直到碰撞危險過去為止,在未辨明它船方位和動向前,不準盲目轉向避讓。

    1.2.5  在近岸、近島礁等復雜水域附近,需注意風、流壓差的影響,如無安全把握,應即拋錨,絕不能冒險航行。

    1.2.6  對拖網漁船,要加強聯系,頭船轉向應及時通知二船,在兩船失去聯系10分鐘內,應同時站錨以免丟失。

    第三節  惡劣天氣航行

    1.3.1  漁船在海上收到大風警報,附近又無港口避風時,船長應通知甲板、機艙人員做好防風浪準備工作:

    ⑴ 封閉艙口、天窗、通風筒等開口部位;

    ⑵ 使排水泵、排水管處于正常使用狀態,舷墻排水門(孔)保持暢通;

    ⑶ 將吊桿等活動物體捆綁固定,網具收入艙內綁扎好;

    ⑷ 兩艙需拉好安全繩。

    1.3.2  大風浪中航行須注意事項:

    ⑴ 降低車速,調正航向,船首或船尾與波浪成20°至30°交角航行,避免橫浪航行;

    ⑵ 如需調頭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選擇大浪過后的短暫時機,切忌大舵角急轉彎。

    1.3.3  大風浪天航行困難時,可采用停車漂航(滯航)的措施,將錨卸下,拋出一部分錨鏈在海上拖曳,也可拋出一根曳鋼代替錨鏈,保持艏頂著風浪,但下風應有足夠的水域。

    1.3.4  嚴寒結冰天氣,甲板上需撒黃沙、爐灰防滑,調節航向、航速減輕上浪,并組織人員砸冰,砸冰人須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繩。

    第四節  拋、起錨與錨泊值班

    1.4.1  拋錨前,船長應選好錨地,根據水深、地質、風、流情況與周圍船舶的安全距離,確定放出錨纜的長度;禁止在航道或禁止錨泊區拋錨。

    1.4.2  應采用頂風流倒車拋錨,并向錨纜一側打滿舵。

    1.4.3  拋錨人員應清理腳下錨纜,錨拋出后要及時閃離,以防錨纜跳動傷人;放出足夠的錨纜后要慢慢留住,禁止急剎車留纜,防止斷纜或傷人。

    1.4.4  待錨著海底后立即顯示錨燈或錨球。

    1.4.5  起錨時駕駛員和穩車(錨機)操作人員應根據在船首指揮人員的手勢或口令操作;風浪天應用慢車配合,卷揚錨纜(鏈)應按順序排好。

    1.4.6  錨離海底后應即關閉錨燈或降落錨球。

    1.4.7  錨泊后,船長或大副應即安排船員輪流值班。

    1.4.8  值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 堅守崗位,堅持正規了望,如發現有船朝本船駛來,應即報告船長并發出燈光或聲響警告;必要時立即開車,做好斬纜、操船準備,以防被撞;

    ⑵ 注意風力變化,查看錨纜受力情況及有無磨損;如發現本船或它船走錨或由于風向變化與它船不能保持安全距離時,應即報告船長;

    ⑶ 夜間應經常查看錨等顯示是否正常,遇霧天氣須按規定鳴放聲號及注意收聽它船霧號;

    ⑷ 交接班應提前10分鐘叫班,交接時應交清錨纜情況、周圍船只情況、陸標方位及號燈、號型是否正常等情況及船長的指示;交接完畢,交班人員可離崗。

    第五節  進出港及靠離碼頭

    1.5.1  進出港和靠離碼頭,應由船長親自駕駛,嚴格遵守港章,服從監督管理機構和碼頭調度人員的監督和指揮。

    1.5.2  進出港航行應控制車速,禁止并行或強行追越他船。

    1.5.3  靠離碼頭前船長要分工船員備好碰墊、帶纜并通知機艙做好準備。

    1.5.4  要慢車操縱,禁止快車靠泊;不準跳過他船帶纜、解纜,人員要站在安全處,禁止站在纜樁、導纜口等繩索受力方向;收纜不要過急,留纜不要過緊。

    1.5.5  使用倒纜時不準快車,以防拉斷本船或靠幫船的帶纜。

    1.5.6  船靠離碼頭后,要留有足夠的看船人員值班,以備應急時移泊。

    第六節  拖帶船

    1.6.1  拖帶船舶航行前,雙方共同確定拖帶方法和注意事項,規定好聯系方法和聲號(聲號按照沿海港口信號規定)。

    1.6.2  拖纜必須堅固而有彈性,其長度要根據海況及拖速決定,以滿足操縱靈活、安全和拖纜的受力;在導纜孔、纜樁等處用麻袋片或網衣包好,防止拖纜磨損。

    1.6.3  要緩速起拖,以免拖纜突然受力;拖行中須派專人守纜,守纜人員要認真負責,注意自身安全。

    1.6.4  拖行中拖船不可用大舵角急轉彎,以防拖纜突然松弛,被拖船失去控制而傾覆;拖船與被拖船都必須嚴格執行避碰規則中號燈、號型和聲號的規定。

    1.6.5  在港內幫拖長度大于或等于拖船長度的船舶,拖船的位置要適當在后,防止舵不靈。

    第七節  上下塢與偏灘

    1.7.1  偏灘前應先了解偏灘處的底質、地勢,仔細計算潮汐,注意天氣變化,決定偏灘位置和上、下灘時間。

    1.7.2  偏灘時為盡量減少船體重量,應將水、油、冰等重物卸下;大風天禁止偏灘。

    1.7.3  進塢前除應減少船體重量外,應將貴重儀器入庫,魚艙沖刷干凈,固定住移動物件,保持船體平衡,機艙須拆開艉軸法蘭。

    1.7.4  上、下塢應聽從船長指揮,安排船員協助做好上、下塢工作。

    1.7.5  下塢前應檢查海底門是否關緊,船底放水堵是否堵好,鋅塊是否換裝和清潔,以及水線下所有工程是否徹底完工,然后將舵打正固定,做好拋錨準備。

    1.7.6  下塢后應即檢查各艙是否進水。

    1.7.7  塢休期間應遵守船廠有關安全規定,做好防火等工作。

    第八節  應急措施

    1.8.1  發生火災

    1.8.1.1  船上發現起火立即報告船長,發現者邊滅火邊高呼救火;船長根據火種性質指揮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1.8.1.2  尋找火源,切斷通往火位處的電源、油路,搬開易燃易爆物品。

    1.8.1.3  航行中發生火災,首先降低車速,把火位置至于下風,在港內要遠離船群,并采取措施封閉起火部位的通風口。

    1.8.1.4  根據燃燒物質選用消防器材:

    ⑴ 木材、棉花、網衣等物品著火時,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泡沫滅火器撲救。

    ⑵ 油類起火時,用泡沫、干粉滅火器,也可用濕毛毯、棉被、沙子等撲滅,但不能用水救火。

    ⑶ 電氣起火時,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撲救,在電源切斷前不得用水或泡沫滅火劑滅火。

    ⑷ 滅火時,應站在上風處,一方面不致煙嗆、火燙,同時滅火器的粉、液不致傷及人身。

    1.8.1.5  援救失火船時,應在上風用船頭頂靠施救,不可平行幫靠,以防火焰波及。

    1.8.1.6  一旦火勢太大無法撲滅時,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搶救貴重物品;若采取沉船時,應遠離航道,清點人數,組織好船員離船,船長最后離船。

    1.8.2  船舶碰撞

    1.8.2.1  碰撞后,迅速檢查碰撞部分損失程度,嚴重時應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將碰撞時間、地點、損壞情況、對方船名號、船籍港及碰撞經過詳細記入航海日志。

    1.8.2.2  當本船無危險時應詢問對方情況,它船需要協助搶救時,首先搶救遇難人員;對方失去操縱能力或有危險時,應就近護救到安全地點。

    1.8.2.3  確認雙方無危險時,互換事故證明書,絕不允許發生事故后私自駛離。

    1.8.2.4  同外國船只發生碰撞,除按上述要求辦理外,應盡快報告漁港監督、邊防及有關部門。

    1.8.3  船舶擱淺或觸礁

    1.8.3.1  立即顯示擱淺信號,首先檢查觸碰部位,如漏水應先堵漏排水。

    1.8.3.2  確定船位,測出船舶周圍水深、底質及觀察周圍情況,了解該處潮汐情況。

    1.8.3.3  經分析確認無危險且能安全脫險時,可用間歇全速倒車,必要時調正裝載或送錨脫險,絕不允許在未弄清情況下盲目倒車。

    1.8.3.4  脫險后如發現漏水嚴重,應就近搶救搶灘處理。

    1.8.3.5  自身力量不能脫險時,應發出求救信號。

    1.8.4  船員落水

    1.8.4.1  航行中發現有人落水,首先通知駕駛室停車,大舵角向落水人員一舷轉頭(切忌倒車),及時顯示有人落水信號、聲號。

    1.8.4.2  派專人了望,盯住落水人員位置,夜間用探照燈照射。

    1.8.4.3  迅速將救生圈投在落水人員上風,防止打傷落水人員。

    1.8.4.4  救護人員一定要穿好救生衣,并放出足夠長度的繩索。

    第二章  拖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放網與帶網

    2.1.1  放網前十分鐘,船長通知有關人員檢查設備、網具、屬具等,做好放網前的準備。

    2.1.2  放網人員應清理好網衣、繩索,做到腳下清楚;束網放出后,立即轉到安全處,嚴禁踩、跨網、綆。

    2.1.3  如發生故障,立即報告船長,待網、綆停止移動后,用彈鉤或繩索固牢并留根,再進行處理;嚴禁在網具放出過程中用手拴、腳蹬或用不當方式固定網具的方法去處理故障;如需到舷外、網上處理故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

    2.1.4  網放出后如一切正常即顯示信號通知對船,帶綆船見到信號后,慢慢向網船靠攏,應根據風、流、海況使兩船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并能打過撇纜;拋撇纜前應發出呼叫聲引起多方人員注意,以免打傷人。

    2.1.5  在起、放網兩船靠攏時,對下列險情應予以充分戒備:

    ⑴ 舵機失靈;

    ⑵ 受風、流壓沖擊,兩船橫壓靠攏;

    ⑶ 彈勾一時打不開或突然滑出。

    2.1.6  網船撞到綆頭,必須用繩索留住,嚴禁用手壓腳踩;網頭對接完畢后,通知船長放綆,拋綆速度要均勻,跑綆一舷禁止人員工作和停留,更不許跨越橫過。

    2.1.7  對老根時后臺要有二人操作,待接頭全部放出后再上卡環,總子順縉上好后應復查一遍,再將老根過出站滾外。

    2.1.8  當綆放出三分之二左右時,通知駕駛室停車,靠慣性放完,然后再掛擺逐步增速拖曳。

    2.1.9  從放網到起完網的全過程中,應按規定顯示拖網漁船的號燈、號型或聲號。

    2.1.10  帶網時應安排人員值班,注意對船信號和兩船橫距,如與其它作業漁船相遇,應執行《漁船作業避讓暫行條例》,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節  起    網

    2.2.1  值班人員在起網前十分鐘通知全體人員做好起網準備,并顯示信號通知對船。

    2.2.2  兩船靠幫時應謹慎駕駛,兩船距離以掠過撇纜為限;嚴禁雙方人員互擲物品取鬧。

    2.2.3  網船接到過洋纜,上穩車繞三圈后方可停車,通知帶綆船打開彈勾。

    2.2.4  穩車應由熟練人員操作,衣著利落,思想集中,謹慎操作;曳綱接頭上穩車后要注意排列好,如遇卡環、轉環或接頭,應用活動站滾向一側逼開,防止纏壓,禁止手推、腳瞪,必要時關閘處理。

    2.2.5  操作穩車人員工作時要堅守崗位,絞綆上網或起吊貨物都必須按指揮人員的口令或手勢操作;任何人不得站在吊桿下或鋼索受力的方向。

    2.2.6  收絞曳綱時兩邊應均勻絞進,并保持曳綱與船尾有一定斜度,適當開車調整;空綱上來后停止絞進,開車拖一下,再繼續絞,防止曳綱或網具壓入船底。

    2.2.7  曳綱卷入滾筒時要排列整齊,注意查看卡環、轉環有無損傷,并盡量在旁邊壓牢。

    2.2.8  大風浪天起網應使船處于順浪或迎浪狀態,不可橫浪吊網;吊大腳、網身時要加安全鉤;禁止腳踩、深壓,防止網退回時帶人落水。

    2.2.9  用單抽調網時,要專人傳遞吊鉤,不準投擲;單抽末端放在艙外破縉時,要防止動車時纏擺。

    2.2.10  吊包時任何人不準停留在魚池中,抽包繩人員不得站在艙邊、艙口處;吊包起重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2.2.11  遇大網頭、泥沙過重或拖到障礙物時,要使用穩車分段絞進,不要用吊桿起吊;收絞時要使用卡環倒換,不要用鉤子,以免鉤子拉直傷人。

    2.2.12  起網完畢,將吊鉤固定好;除處理漁獲人員外,應分派人員整修網具;腰帶和卡包繩索要整理好;網錠要穿好,做好再次放網的準備;如長時間航行,需將網具固定住。

    第三章  流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放    網

    3.1.1  到達漁場后,船長應根據周圍船只與海況選擇適宜的網檔,并避開定置網場和航道。

    3.1.2  放網前十分鐘,通知船員做好準備,穿戴好護具,衣著利落,清理好腳下,待命下網。

    3.1.3  放網時底腳要盡量向遠處投放,同時用竹竿或木棍逼著浮弦,防止網衣壓入船底;放芒子者及時清出芒繩按順序投放。

    3.1.4  有風天順風放網,無風天橫流向放網,用車要適當。

    3.1.5  放完網后應放出適當長度(根據天氣情況確定)的帶網綆并與錨纜扣子搭好;末端系在大樁上,用麻袋或網衣包墊,以防磨損。

    3.1.6  夜間要加強值班,按規定及時正確的顯示號燈。

    3.1.7  大風浪天一般不要下網,防止網列纏龍而撕破,并做好防風抗浪的準備。

    第二節  起    網

    3.2.1  起網前十分鐘通知船員做好準備,穿戴護具,衣著利落。

    3.2.2  不論人力或機械起網,要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起網時要把網衣、浮艙、底腳盤好;收回的芒子按順序放在規定的地方,并將芒子繩閃出清理好。

    3.2.3  起網機要專人使用,思想集中,注意安全。

    3.2.4  拔底腳人員,可視網在水中情況及時通知船長用車防止纏擺。

    3.2.5  風浪天起網要迎著風浪,船長用車時應聽從口令,密切配合,不要橫浪上網。

    3.2.6  起完網后及時修整網具,蓋好封牢。

    第四章  圍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放網前注意事項

    4.1.1  吊放舢板前應先檢查其設備情況;吊放時,要待大船順浪停穩后進行,舢板內不許留人。

    4.1.2  人員應在大船停車或慢車時上下,防止人員落水。

    4.1.3  舢板上的工作人員不得打鬧和睡覺,隨時準備放網。

    4.1.4  拖帶舢板的拖纜要堅固,彈鉤要插好銷子,不準大舵角轉彎,防止拖翻舢板。

    4.1.5  船尾人員不準在網上打鬧、睡覺,風浪天不準坐在網垛上。

    4.1.6  圍網作業漁群集中、船只密集,找魚下網時要特別注意它船動向,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4.1.7  了望人員上下桅桿要注意安全,在桅斗里不準坐在邊緣上。

    4.1.8  放網前要檢查網具(歪脖子、網頭、上、底綱、底環、各部連接轉環、卡環、浮子等)整理清楚,不得有倒壓和扭結現象,準備隨時放網。

    4.1.9  船長要同了望員密切配合,隨時注意了望員的口令,其他人員不得亂吵亂嚷。

    第二節  放    網

    4.2.1  船長根據了望員所觀察魚群情況,決定下網,首先發出預備信號,通知各就各位。

    4.2.2  當了望員確定般板或燈船離開船尾無礙時,通知船長要車。接對網頭人員立即對好;打彈鉤時,要注意周圍和腳下情況,做好安全措施;如因故不能下網,應解開網頭。

    4.2.3  放網時尾部和放網一舷不準有人走動;放底網人員應將身子讓出絞車外,不得忽緊忽松,防止翹腳或網上纏上底綱。

    4.2.4  放網時不準吵鬧,以免干擾了了望員的口令。

    4.2.5  打石子人員要聽從指揮,防止將石子打在魚群中或打傷舢板人員。

    4.2.6  網船抓燈船或舢板時,應先慢車并準備倒車;燈船或舢板人員應及時將網頭底綱引纜打給網船,并隨時注意網船動向,防止因操作失靈或機器故障而發生碰撞。

    第三節  起    網

    4.3.1  起網操作人員要按照指揮口令,動作要迅速。收絞底綱速度應根據魚群沉浮情況,魚群起浮要快些,下沉要慢些,不準盲目起吊。

    4.3.2  絞底網時要脖子及各種鋼絲受力方向不準站人,不得跨越鋼絲;底網遇故障必須用足夠強度的鏈索搭牢后方可處理。

    4.3.3  操縱動力滑車或機械、電動起網機人員,應服從大副指揮。

    4.3.4  搞底環人員要注意上網速度,不要造成因搞的早而從底腳跑魚;拉網衣不得將手指插入網眼或坐在網衣上。

    4.3.5  操縱穩車吊網人員,要根據捆網人員的指揮起吊,風浪天不要吊的太高。

    4.3.6  網衣要均勻,上下綱網衣要分清,浮子排整齊,穿底環要仔細認真,以免穿錨;網衣受風流影響壓入船底時,必須處理妥當方可用車,必要時用舢板拖帶。

    4.3.7  使用舢板提浮子時,不準將浮子提入艙內,防止魚太多將舢板壓翻。

    4.3.8  網上后,需把網頭吊一下,底網拔幾米,放網前還要檢查一遍,防止放網時拖不下網頭。

    4.3.9  電動、機械、動力志網滑車、要經常檢查,風浪天固定牢。

    第四節  撈    魚

    4.4.1  撈魚時大副指揮,按分工崗位操作,魚多網重,風浪較大時多留網衣,不要絞的過緊,防止暴網。

    4.4.2  撈魚時,必須將浮子綱收緊,捆扎牢靠,將魚倉  緊后方可撈魚。

    4.4.3  用撈子取魚,應先將網筒底扣扎底,留出抽頭。起吊時要注意閃開,不準在撈了下操作。

    4.4.4  魚沒有撈盡時,不可用電動,機械和動力滑車絞進。

    4.4.5  要戴安全帽,穿救生衣,投放撈子時,不要將身子探出舷外。

    第五章  漁獲物處理注意事項

    5.1  魚貨處理過程中,對兇猛有刺和有毒魚類,要用手鉤謹慎處理,單獨放置,以防傷人。

    5.2  下艙裝魚人員不準向艙里硬跳,魚貨下艙時要提前通知艙下人員躲開。

    5.3  刨冰要由冰垛上面開始自上而下刨用,禁止開穴挖洞,防止冰垛倒塌傷人。

    5.4  艙內裝載應分布均勻,保持平衡以防止船體傾斜,嚴禁超載。

    5.5  魚貸處理完畢,應將艙蓋封好。卸魚時應提前開艙通風,防止因魚變質面使人員下艙中毒。

    第三篇  輪機部分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章  柴油機的啟動、運轉與停車

    第一節  啟動準備及起動

    1.1.1  操作人員要衣著利落,進入機艙后應先檢查艙底污水情況,如觸及飛輪或污水較多時,先抽干污水再準備開車。

    1.1.2  檢查日用燃油柜,潤滑壓力柜的油量,放出柜底雜質、水份,排除油路中的空氣,向所有需人工加油潤滑的部件加油。

    1.1.3  打開海底閥及燃油、潤滑油系統的閥門,閉式冷卻的應檢查淡水箱中的水量。

    1.1.4  清理機器上的工具或雜物,查看有無漏水、漏油現象。

    1.1.5  適當盤車,并查離合器是否在分離位置;盤車后立即取下盤車棍,關閉放氣閥,并把迅速手柄放在中速位置。

    1.1.6  打開機油、冷卻水警報器,查看空氣瓶風壓。

    1.1.7  確認準備工作完畢后,人員各就崗位,以便啟動或采取應急措施。

    1.1.8  起動后,若機油壓力不正常或運轉有異常時應即停車檢查。

    1.1.9  連續兩次未能起動時,應查明原因,以防盲目多次起動,浪費壓縮空氣或電力。

    第二節  運轉及值班

    1.2.1  起動后要低速預熱運轉,檢查各缸發火是否正常。航行時要逐漸提速,達到全負荷需要15-20分鐘(特殊情況例外)。

    1.2.2  開車后要及時泵風,泵風時不準離人。

    1.2.3  摘、掛擺應在低速時進行,摘、掛要牢靠,嚴禁在高速時摘掛擺;變速時要逐漸進行,不得突然提高車速,以免機器受損。

    1.2.4  航行中無特殊情況不準超過額定轉速,拖網轉速應視主機負荷情況而定,嚴禁超負荷運轉。

    1.2.5  不準在臨界轉速點工作。

    1.2.6  主機故障需停車處理時,應通知駕駛室,夜間應保證對號燈、通迅和助航儀器的供電。

    1.2.7  運轉中禁止對運動件進行調整或修理,經過轉動的皮帶時,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1.2.8  掛穩車皮帶時應先摘下離合,謹慎操作。

    1.2.9  大修后的機器應進行磨合試驗,空載一段時間后再加負荷。由低速到高速逐檔試驗。

    1.2.10  機器運轉中必須由輪機長安排輪機人員輪流值班,并認真記好輪機日志。

    1.2.11  值班輪機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對機艙設備應做到勤看、勤聽、勤摸、勤聞,經常檢查:

    ⑴ 主機、輔機、舵機等各部情況,并按時加油潤滑。

    ⑵ 電機等各種電氣設備及儀表指數,發現異常應及時查找原因處理。

    1.2.12  聽從駕駛室的指令,認真執行車釧指示,準確及時地變速,換向或摘掛擺,不準做與值班無關之事。

    1.2.13  定期檢查中間軸承、尾軸軸承、填料函的潤滑和溫度等情況。

    1.2.14  及時向油柜內加燃油、潤滑油,向淡水箱加淡水。及時排除艙底污水。

    1.2.15  風浪天航行時,應將沉重物件固定,防止摔壞或傷人。

    1.2.16  進出港口、靠離碼頭及水道航行時,必須由輪機長或大管輪親自操作。

    1.2.17  值班時應將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認真記入輪機日志。

    1.2.18  換班時應提前15分鐘叫班,接班人上崗前應有應觀察主機排煙情況,進艙認真檢查主、付機運轉情況,交班人應交清下列事項:

    ⑴主、付機運轉情況及需要處理的事項。

    ⑵輪機長的有關指示。

    (3)交接班完畢記入輪機日志。

    第三節  停車與停港

    1.3.1  停車前應檢查起動空氣瓶的壓力是否充足,電瓶是否充好電。

    1.3.2  檢查尾軸法蘭進水情況,抽凈艙底污水。

    1.3.3  為減少機件的熱應力、防止潤滑油燒結,全負荷長時間運轉停車前,應先摘擺空車運轉10-15分鐘,待溫度降低后再停車。

    1.3.4  關閉油、水等報警器。

    1.3.5  關閉各系統有關閥門,特別是海底門必須關緊,嚴防海水進入艙內,造成沉船事故。

    1.3.6  停車后應盤車2~3轉,排除氣缸內廢氣。

    1.3.7  嚴冬季節停車后,應采取防凍措施,必要時放凈主、輔機內的冷卻水。

    1.3.8  停車后應檢查曲軸軸承、連桿軸承的溫度和螺栓的緊固情況。進行常規性保養或檢修,以便使機器處于隨時起動狀態,然后清理工具和清潔機艙。

    1.3.9  避風拋錨時,一般不要拆卸主機,錨機等。必要時應征得船長同意,方可進行,以防移動泊位。

    1.3.10  停港期間機艙要留有值班人員,以便移泊用車。

    第二章  柴油機的拆裝與維護保養

    第一節  拆卸與安裝

    2.1.1  柴油機需吊出艙外進行拆裝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⑴ 吊機器用的橫桿和支架必須牢固;

    ⑵ 檢查吊鉤、卡、環、鋼絲扣等是否完好適用,起重葫蘆是否靈活可靠;

    ⑶ 起重葫蘆與支架必須用堅固的繩索捆固牢;

    ⑷ 被吊機件重量不準超過起重葫蘆的安全負荷;

    ⑸ 機件起吊時,艙內人員要停止工作,站在安全處,注意人員和機件的安全;

    ⑹ 操作起重葫蘆(或吊車)人員必須聽從指揮,謹慎操作。

    2.1.2  拆卸機器時應選用合適的工具和專用工具,不要亂拆硬敲,以防損壞機件。

    2.1.3  拆卸前應先查看機件的“記號”,若認為應有“記號”而沒有的,應先打好“記號”,以免安裝時發生錯誤。

    2.1.4  曲軸及機座等重大機件吊出后,應墊平放穩,以防止變形受損。

    2.1.5  拆下的機件應清洗干凈,檢查磨損情況;存放時要符合安全和防銹要求。禁止凌亂堆放。

    2.1.6  各機件的油眼、風道、水道在安裝前必須吹凈吹通。

    2.1.7  機件安裝前必須清洗干凈,運動件應涂潤滑油。

    2.1.8  安裝螺栓、螺母要根據大小適當用力,對稱均勻的上緊。

    2.1.9  開口銷不準用鐵絲代替,運動件上的螺栓、墊圈、銷子、鎖片及其他鎖止零件不得遺漏,有缺損的不準再用。

    2.1.10  盤車人員要聽從指揮,以防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2.1.11  裝配完畢后應仔細檢查一遍,轉動飛輪,查看有無磨、碰、吃緊等不正常情況,確認無誤后再試車。

    第二節  維護保養

    2.2.1  對主、付機的維護與保養,應按隨機說明書進行。

    2.2.2  對其它機電設備應定期檢查和保養。

    2.2.3  對機電設備的備件應妥善保管,定期檢查,易銹零件應按時涂油保養。

    第三章  電氣設備的使用與保養

    第一節  電    機

    3.1.1  電機要保持清潔干燥,嚴防油污,水分進入機殼內部。

    電機皮帶要松緊適度。

    3.1.2  使用發電機時,磁場變阻器應從斷開位置逐漸調節, 電壓升至額定值后,再合閘供電。電機停止工作時,應拉下電閘。

    3.1.3  在額定負荷下,發電機換向器上不得有大于1.5級火花出現。

    3.1.4  軸承在正常工作時,不應有雜音,溫度不得超過60℃。

    3.1.5  電機需進行定期保養,內容如下:

    ⑴ 電刷與換向器應接觸良好,要求換向器不得有機械損傷或火花灼痕。

    ⑵ 如果電刷磨損過甚,應換相同規格的電刷。

    ⑶ 電刷要有適當壓力,電刷架不得松動。

    第二節  配電盤

    3.2.1  配電盤應保持清潔,經常檢查接線螺釘,螺帽有無松動。

    3.2.2  自動開關或熔斷器因過載而跳開或熔化后,應先消除外電路故障,再接通電路。

    3.2.3  保險絲必須按規定值選用,不得過大或過小,嚴禁用導線代替。

    3.2.4  船用電氣設備的導線必須根據負荷大小選擇導線截面積,防止截面積過小引發火災。

    3.2.5  所有線路絕緣必須良好,如有損壞應及時處理。

    3.2.6  線路固定必須良好,要防壓,防磨,并應避開油及高溫物體。

    3.2.7  導線接觸點必須固定良好,防止產生火花。

    3.2.8 利用絕緣指示裝置,檢查線路和設備絕緣情況,漏電線路和設備嚴禁通電。

    第三節  蓄電池

    3.3.1  電池應安裝牢固,通風良好,防止高溫,附近嚴禁堆放金屬,棉紗等物。

    3.3.2  電池表面須保持清潔,干燥,通氣孔應暢通。

    3.3.3  每航次對電池至少檢查一次,內容如下:

    ⑴ 電解液比重最低不低于1.18,最高不超過1.23。新電池電解液不超過1.30。

    ⑵ 電解液應高出極板頂部10-15毫米,否則應加蒸溜水。

    ⑶ 電池接頭螺釘必須旋緊,消除氧化物,并涂上凡士林或黃油。

    3.3.4  電解液應純潔,不含雜質,盛放蒸溜水的容器應使用玻璃、瓷器或塑料器具,不準使用金屬器具。

    3.3.5  電池不準過量或大電流放電,以免極板有效物質脫落,容量減少,當單格電池電壓降至1?75伏或電解液比重降至1.17時,即電量已大量消耗,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進行充電。

    3.3.6  放電后應及時充電,充電電流不要過大,充電電流應為電瓶容量的十分之一左右,充電時,電解液溫度不能高于40℃。

    3.3.7  長期停港時,每月應進行一至二次充電和放電。

    3.3.8  檢查蓄電池時,不得有靜電火花或明火,以免引火災或爆炸。

    第四章  機艙消防

    4.1  輪機人員須增強防火意識,了解滅火器的性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4.2  機艙內應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并應定期檢查,保持其良好使用狀態。

    4.3  加強火種管理,不準亂扔煙頭,火柴桿,不準用明火烤油,取暖火爐或電暖器應有專人看管。

    4.4  排煙管附近不準烘烤衣物或放置易燃物品。

    第四篇  船員職責

    第一章  船員的共同職責

    1.1  提高警惕,保衛祖國,維護祖國尊嚴,愛護國旗,嚴守國家機密。

    1.2  認真執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漁船作業避讓暫行條例》及我車政府承認的國際協定。

    1.3  有責任救助海上遇難船只,人員、財物。海上撈獲的一切物資要歸公。

    1.4  船員要愛護船舶,機器、儀器設備。漁獲物等資財,并注意節約油、水、冰、電及漁需物資。提高漁獲質量,降低成本。

    1.5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學遵守組織紀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

    1.6  加強團結,關心集體,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1.7  積極參加漁獲,漁需物資,生活用品的裝卸補給工作。

    1.8  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積極參加網次,航次的清除打掃工作。

    第二章  甲板部船員職責

    第一節  船    長

    2.1.1  船長是全船的領導人,對生產,生活,安全負有全面責任。對外有權代表本船進行各項工作的聯系,模范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項港航法規。

    2.1.2  掌握本船結構性能,主輔機及種種機械、設備、儀器的概況。督促各職能部門或有關個人使其牌良好狀態。

    2.1.3  拖網漁船在生產作業及航行中,頭船船長應將生產意圖及時通知二船船長。二船船長要服從頭船船長的領導并及提出合理化建議。

    2.1.4  進出港口,狹窄水道,船只密集海域,惡劣天氣,拋起錨或當值人員叫請時,應親自駕駛或在場指揮。

    2.1.5  根據生產和漁場,漁獲物的變化,及時指導漁撈長和大副檢查調整網具。

    2.1.6  與大副,二副輪流擔任航行,帶網值班工作。督促檢查錨泊,停泊值班,并認真記好航海日志。

    2.1.7  對海損,作業事故,有現任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理。遇難棄船時,船長應最后離船。

    2.1.8  塢修期間協同驗船部門和廠方詳細檢查船體,制訂塢修計劃,并督促執行,檢查驗收。

    2.1.9  每航次應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結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行為應提出改正意見,消除隱患,切實搞好生產安全。

    第二節  大    副

    2.2.1  大副是船長的主要助手,協助船長做好各項工作船長離船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有責代理船長職務。

    2.2.2  負責對漁船助航設備,船舶證件,船員證書和技術文件的使用保管,辦理進出港簽證。

    2.2.3  與船長輪流擔任航行,帶網,錨泊,停泊值班,并記好航海與漁撈日志。

    2.2.4  負責網具裝配,高速的技術指導。親自率領船員進行漁撈操作。進出港,靠離碼頭時,負責指揮甲板人員系解纜,起拋錨等工作。

    2.2.5  模范遵守海上法規,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船員嚴格執行。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操作訓練。

    2.2.6  會同船長安排和領導甲板人員的工作。發生海損或漁撈事故,與船長共同想法妥善處理。

    2.2.7  塢修期間協助船長做好塢修計劃,檢查計劃進度和修船質量,并親自帶領船員做好船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2.2.8  經常帶領船員搞好全船的清潔衛生,督促炊事員安排調劑好生活。

    第三節  二    副

    2.3.1  二副是船長、大副的助手,協助大副做好甲板部的安全,漁撈作業工作。與船長,大副輪流擔任航行,帶網,錨泊的值班。

    2.3.2  協助船長,大副搞好助漁,助航儀器使用,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負責航海圖書資料的保管和改正。

    2.3.3  協助大副做好網具裝配和高速的技術指導,檢查舵系,車鐘,號燈,號型,號笛和消防救生等設備的適用情況,協助大副搞好安全生產教育。

    2.3.4協助漁撈長做好漁需及航需物資的采購工作。負責醫藥用品的采購,保管,督促炊事員搞好欽食衛生。

    2.3.5  塢修期間負責有著航行設備,助航儀器,航海圖羽,生活用具及種種備件的清點,存放。

    第四節  漁撈長

    2.4.1  在船長領導下,協助大副,二副做好各項工作,負責漁撈操作和漁用設備的檢查,修理。

    2.4.2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其他船員進行安全操作。

    2.4.3  帶領船員做好起放網工作,經常檢查鋼絲,轉環,卡環及吊桿等漁撈設備的安全情況。

    2.4.4  配合大副,二副做好漁需物資的采購,以身作則并教育船員做好節約工作。

    2.4.5  帶領船員對漁獲物進行分類、裝艙和冰鮮、提高漁獲質量。

    2.4.6  在航行、錨泊,停泊時值班。

    第五節  漁撈員

    2.5.1  在船長,大副,二副及漁撈長領導下,努力學習技術,提高操作水平,積極做好所任工作。

    2.5.2  在航行,錨泊,停泊中輪流值班.服從分配認真做好揮舵,  系解纜索,拋起錨和各項維修保養工作。

    2.5.3  漁撈作業中,聽從指揮,注意安全,積極做好起放網,漁獲物處理,網具調整工作,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5.4  熟練操作舢板,高空作業,舷外作業等復雜困難的作業技術。熟知消防,救生等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并按時進行維修保養。

    2.5.5  塢修期間,做好船體,設備的維護保養,主動協助機艙人員

    拆吊機器或清洗工作。

    第六節  炊事員

    2.6.1  努力提高烹飪技術,增加飯菜花色品種,調劑好生活,供飯及時。

    2.6.2負責食品的清潔衛生,不吃生冷和腐爛變質食物,以防食物中毒。

    2.6.3做好爐灶和煙囪及附近的防火工作。灶內有明火不準離人,灶內不準留余火,做到人去火滅。

    第三章  輪機人員職責

    第一節  輪機長

    3.1.1  輪機長是輪機部的負責人。在船長的領導下,帶領全體輪機人員,認真工作。保障主機,副機的正常運轉及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

    3.1.2  加強甲板部的聯系與協作,團結一致,搞好安全生產。

    3.1.3  掌握和熟悉所使用的機械,電器設備的性能,構造和特點。指導輪機人員的業務技術學習,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1.4  督促輪機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管理使用機電設備,發生較大事故,應及時向船長報告。

    3.1.5  同全體輪機人員一起,對主付機及全船機電設備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維修,確保漁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3.1.6  負責安排并參加輪機值班,檢查值班人員的工作和輪機日志的記錄情況。

    3.1.7  塢修前應向船長提交輪機部的修理計劃。在修理中,帶領輪機人員拆、檢、修、洗、裝、主要零部件的安裝必須親自參加。

    第二節  大管輪

    3.2.1  大管輪是輪機長的助手,在輪機長領導下做好全船機電設備的使用,維修和保養工作,輪機長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代理輪機長職務。

    3.2.2  直接負責輔機,發電機,電瓶,全船照明,舵機,穩車,水泵、車鐘等設備的維護保養,并協助輪機長使用、管理好主機。

    3.2.3  負責制訂油料,物料和機件的采購計劃,協助輪機長做好塢修零修計劃及質量驗收。

    3.2.4  直接負責和艙內的安全和輪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做好安全檢查,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負責搞好機艙內的清潔衛生。

    3.2.5  漁撈作業時,參加甲板部的工作,有液壓起網機的船舶,負責起機的操作。

    第三節  二管輪

    3.3.1  在輪機長及大管輪的領導和指導下,做好機艙管理及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

    3.3.2  幫助輪機員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并督促他們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3.3  直接負責甲板機械,蓄電瓶,甲板照明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各種泵的檢查,拆裝和清洗。

    3.3.4  參加輪機值班,工作中發現故障或異常情況時除做緊急處理外,要及時報告輪機長,并記入輪機日志。

    3.3.5  負責管理和保養物料,工具和機電設備備件等經常帶領輪機員清理衛生。

    第四節  輪機員

    3.4.1  認真做好主機,輔機及甲板機械的加油保養。清潔蓄電瓶及添加蒸餾水,清潔及檢查柴油機油濾清器和艙底污水龍頭。

    3.4.2  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則和規程。

    3.4.3  參加輪機,錨泊和停泊值班,記好輪機日志。

    3.4.4  主動協助大管輪,二管輪做好油料,物料的采購,搬運,負責機艙部的工具保管和清潔。

    3.4.5  主動搞好機艙清潔衛生工作。

    3.4.6  漁撈作業時應參加起網,凍漁,裝艙工作。若機艙發生臨時故障或其他情況,輪機長認為輪機員必須協助時,應立即下艙工作。

    3.4.7  在練習期內不得單獨值班,一切操作均需在輪機長或大管輪的指導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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