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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5-01-16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1.張選華,中共黨員,瀘縣安全監管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長,負責糾正和查處福集片區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建設行為。組織開展福集片區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駐礦煤監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失察;2013年3月22日,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節后復工復產檢查驗收工作中收受礦方現金,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李孝倫,瀘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安全監管局全面工作。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股室認真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復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失察;對隊伍建設重視不夠,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高延松,中共黨員,瀘縣經信局能源股股長,負責全縣煤炭行業安全技改項目投資核準上報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申報、年檢及管理等工作。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技改期間的工程進度和安全等疏于監管,未嚴格執行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瀘經運行〔2012〕429號文件中“加強對桃子溝煤礦日常監督,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未到該礦監督檢查,對該礦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失察;未正確履行職責,未抽查核實該礦的煤炭產量,行業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定平,瀘縣經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能源建設和企業生產安全等工作,分管能源股。未有效督促能源股正確履行職責,未組織開展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的監督檢查,未發現該礦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和行業監管不力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5.李臻金,瀘縣經信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縣經信局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股室正確履行職責,未組織開展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聯合試運行期間的監督檢查,未發現該礦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和行業監管不力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6.張慶豐,合江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瀘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分管礦產資源管理股。2011年3月10日,在未安排工作人員對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所報送的煤礦資源儲量變動情況說明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與事實不符的《瀘縣國土局資源局關于瀘縣桃子溝煤礦資源儲(量)變動情況說明》,為企業變更采煤區域提供了方便,此次事故就發生在當時證明為采空區的區域內。對事故發生和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礦產資源管理不嚴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孝文,男,漢族,中共黨員,瀘縣福集鎮安辦主任,負責鎮安辦全面工作,聯系煤礦和非煤礦山。開展全鎮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轄區煤礦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陳敬先,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安委會副主任,負責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分管鎮安辦。未正確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全鎮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鎮安辦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沒有嚴格執行鎮政府制定的鎮安委會副主任每年下井檢查煤礦安全不少于48次的規定,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批準聯合試運行區域外的非法違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鄭光明,2013年4月19日任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人選,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鎮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程度不夠,未有效督促鎮政府分管領導和鎮安辦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其任職時間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唐棟良,中共瀘縣福集鎮黨委書記,負責鎮黨委全面工作。督促鎮政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督促鎮政府領導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蒲濤,瀘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縣安全監管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2012年以來,未嚴格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產煤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煤礦不少于1次的規定,有2個月未下井檢查;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福集鎮政府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發現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的非法違法生產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譚光軍,中共瀘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黨組書記、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瀘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之規定,建議依法免去其縣長職務。

  13.郭慶,中共瀘縣縣委書記,負責縣委全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督促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陳再平,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濟運行科副科長,負責對全市煤炭行業技改項目的核準、生產能力核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申報審核管理等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的審批工作中,審查把關不嚴,在排水系統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在批復文件上簽字同意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15.馬騰,瀘州市金融辦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分管經濟運行科。未正確履行職責,2012年9月7日,在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排水系統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違反《四川省煤礦改擴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簽字批復同意該礦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周毅,瀘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書記、主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改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審批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分管領導違規批復同意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擴建工程聯合試運行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7.包建剛,瀘州市安全監管局礦山安全監察科科長,負責監督檢查煤礦、非煤礦山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對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指導、督促瀘縣安全監管局開展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

  18.張繼林,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分管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9.李思能,瀘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市安全監管局全面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和安排部署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問題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20.曹勇,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市安全監管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在分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組織開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1.張顯富,瀘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根據瀘州市人民政府有關市政府領導負責聯系縣(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負責聯系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負責聯系瀘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督促瀘縣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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