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金公路分局建立機關過錯責任追究制,加強機關效能建設,以強化機關干部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法制意識,規范機關行為,優化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機關效能。
責任追究制度是對機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效能責任追究的制度。機關過錯行為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制度的事實,以致影響機關工作質量和工作秩序,影響分局形象和社會經濟發展,給行為對象或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該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追究過錯責任:
1、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負責制度,貽誤辦事人辦事的;
2、一次性告知義務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辦事人多次往返的;
3、服務承諾人不履行服務承諾制度,使單位或部門蒙受信譽、經濟等損失的;
4、無特殊原因和理由,限時辦結義務人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5、應當實施公開、聽證、質詢等制度而未予以實施的;
6、服務不熱情周到,造成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推諉扯皮、生冷硬頂現象的;
7、對申辦符合規定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辦理,久拖不決、刁難設卡,索拿卡要的;
8、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等耍威風、搞特權、徇私舞弊的;
9、對明顯虛假的材料,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10、故意制造虛假材料或謊報、虛報事實的;
11、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12、違規操作機關行為,對服務對象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和進行各種攤派行為的;
13、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14、繼續執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據的;
15、繼續實施上級已明確取消的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
16、其他應該追究過錯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