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為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特大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據。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下列重大特大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一)重大、特大火災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學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五)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重大、特大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五條各鄉街、各有關部門以及本《預案》適用單位應配合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實施預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1)搶險救災組織機構;(2)工作職責;(3)搶險救災隊伍的組建和管理;(4)搶險救災設備器材的保證措施;(5)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6)事故報告制度;(7)資金保證。
第二章 組織指揮機構
第六條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的原則,成立叢臺區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成員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組成。總指揮由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搶險救災責任單位包括:區政府辦公室、區經濟發展局、區公安分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局、區衛生局、區安監局、區技監分局、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消防科、區工會等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的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副區長任主任,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鄉(街)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并設五個工作小組。
(一)警戒保衛小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二)搶險救災小組,按事故單位行業類型,分別由下列部門(搶險救災責任單位)負責:
1、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等事故,由區公安分局負責;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由叢臺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3、工業企業生產事故由區民營經濟發展負責;
4、學校事故由叢臺區文化教育體育局負責;
5、急性中毒事故由區衛生局負責;
6、環境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負責;
7、其他事故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三)醫療救護小組,由衛生部門負責。
(四)善后處理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由區政府組織勞動、民政、工會、保險或其他部門負責。
(五)后勤保障小組,由事故發生地的當地鄉、街負責。
第七條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三)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五)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六)協調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七)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九)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九條非搶險救災責任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政府的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條駐叢臺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為本區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如需要時,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駐軍和武警部隊及其上級主管機關請求搶險救援。
第三章 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一條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一)第一時間撥打公安110報警中心以及相關報警電話。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立即將所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區安委會辦公室、區安監局、區監察局、區總工會和歸口管理部門。
(四)區政府辦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帶班領導轉告分管區長,同時應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必要時政府可將事故情況通報駐軍或武警支隊,請求給以事故搶救或支援。安委會辦公室接報后,也應立即前往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等事宜。
(五)緊急通訊聯絡
緊急報警電話:110
火災電話:119
急救中心電話:120
區委值班室:3136661
區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3136662
(六)在12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報本條(三)項所列部門,報第六條所列部門。
第十二條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的鄉、街接到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監察局和區總工會,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簡圖,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四條重大、特大事故快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
(二)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
(四)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五)事故的簡要經過;
(六)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七)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九)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 搶險救災責任單位應急行動
第十五條在特大事故發生后,當地鄉街及各有關部門和《預案》適用單位應當按照處置突發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故應急預案,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通知交通、供水、供電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三)區公安分局應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要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區衛生局應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要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五))事故發生地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保證搶險救災物資供應和運輸;并負責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眾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民政、勞動、工會、保險等部門單位及時介入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七)區政府辦和區安監局要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和上報工作。
第十六條為使搶險救災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與事故類別相對應的搶險救災主要責任單位必須根據各自制定的緊急預案,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協同救災。
(一)火災事故
1、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應以最快速度趕赴火災地點,根據不同類型火災,由火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正確選擇撲救路線,控制火勢蔓延,防止事態擴大。
2、組織人員從安全通道疏散群眾和貴重物資,有爆炸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應及時疏散周邊人員。
3、與醫療救護、公安、交警等部門配合,做好傷員救助、現場保衛、交通疏導等工作,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門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并迅速與有關防化部門或專業防化部門聯系,請求參加救援工作。
2、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尚未爆炸的危險物品和疏散人員。
3、搜尋證據,追查或監控有關嫌疑人員。
(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組織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搶險。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事故應采取有效措施,切斷氣體等危險源,并設立警戒區域,疏散人員。
3、特種設備事故應視不同情況,及時調動專用設備、設施進行搶險。
(四)學校安全事故
1、文教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性質撥打報警電話。
2、并迅速組織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
(五)急性中毒事故
1、衛生部門接到急性中毒報告后,應根據中毒癥狀及特點,迅速組織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
2、迅速查清中毒原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六)其他事故按照相關部門的預案,由區政府相關部門配合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七)在特大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善后處理小組要及時介入,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第五章 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報告后,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核實災情,并進入響應工作程序,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指揮部辦公室成員應立即停止各類會議或其他活動,馬上進入響應工作程序的實施,協調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各組成部門各司其職,及時組織制定本部門應急處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項。(四)各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積極做好救援、搶險和處理響應工作,保障現場應急處理小組及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救援、搶險、處理善后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十九條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六章 應急處理支持與反饋
第二十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各級領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分析總結,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查處有關責任人,并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對在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在發生突發事故時遲報、漏報、瞞報等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在處理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的人員;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以及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預案》適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嚴格執行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評估、監控制度。對預案不斷進行完善、充實,以驗證其實施過程的正確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預案》所稱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分別是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由人為過失或自然因素影響造成的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和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五條處置重大、特大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練所需的有關經費,由區安委辦提出申請,區財政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預案》的相關單位和適用的部門,根據要求,相應制定重大、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區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由區安委會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上一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下一篇:槐蔭區工業防汛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