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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2008-11-20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特種設備突發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科學、高效、安全、有序地實施救援工作,特制定此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號令)、《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第128號令)、《吉林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全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此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延邊州境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特種設備突發事故。

  1.4 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 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州質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延邊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協調組、保障組、宣傳組、技術組四個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延邊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方針、政策,以及省、州人民政府關于安全生產決策和部署;指揮和協調全州范圍內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整改及事故預防、調查與處理工作;制定并組織落實全州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解決事故救援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各縣(市)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2.2 州質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辦公室主任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處長擔任。負責向州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接受及傳達州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組建州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組建延邊州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庫;跟蹤地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并為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導、咨詢;根據事故隱患或者事故發生情況,提出在全州范圍內發布特種設備安全預警的建議;按照州政府(或省局)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3 應急處置小組

 、艆f調組

  協調組設在局辦公室,組長由辦公室主任擔任。負責協調垂直與橫向有關部門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協調與安監、交通、衛生、環保及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省與縣(市)上下兩級質監部門工作。

 、票U辖M

  保障組設在局財務處,組長由財務處處長擔任。主要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物資、資金、交通與后勤保障,同時督促和協調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好此項工作。

 、羌夹g組

  技術檢驗檢測組設在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組長由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主任擔任。主要負責在事發現場需要時的事故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

  ⑷宣傳組

  宣傳組設在法規處,組長由法規處處長擔任。主要負責宣傳報道,及時提出新聞報道的指導性意見,并向媒體發布。

  2.4 縣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按《延邊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要求,比照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2.5專家組

  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處置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救援及處置工作。

  2.6聯絡員

  州及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都要設聯絡員,每個單位至少指定兩名聯絡員,負責信息收集、整理、上報、下傳、反饋、落實和相關業務的協調工作。

  3 預警與預防機制

  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突發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常規數據監測和隱患分析,爭取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預警范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及重點危險源實施重點安全監控:

  (1) 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 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 重要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部位使用的特種設備;

  (4) 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及重要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 預防措施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對特種設備重大和重要危險源,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3)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訂、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保證設備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3.3 預警信息采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鄉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2)逐步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要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包括重要危險源辨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 預警行動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啟動本預案:

  (1)特種設備發生爆炸或泄露而引起的中毒和火災事故;

  (2)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3)由自然災害如地震、暴雨(雪)、雷電等引起的特種設備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應急辦。

  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給予指導協調,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州政府應急辦。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特種設備事故按有關規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⑴特大事故(Ⅰ級)

  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受傷50人以上(含50人),急性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浦卮笫鹿(Ⅱ級)

  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⑶較大事故(Ⅲ級)

  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⑷一般事故(Ⅳ級)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4.2事故報告

 、虐l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發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政府應急辦。

  (2)發生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后,事發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政府應急辦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上報州質監局和州政府應急辦,最遲不超過1小時。

  (3)州質監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州政府應急辦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4)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4.3 分級響應

  (1)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較大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告州質監部門,啟動相應預案。

  (3)當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后,州質監局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立即報省質監局。

  4.4指導與協調

  (1)根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協助現場指揮部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提出具體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措施。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

  (4)協助現場指揮部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緊急處置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自然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輻射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7)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繼續和環境污染。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裝備齊全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辟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現場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4.8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9 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州質監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州政府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組,或者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4.10 應急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構筑物設施倒塌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筑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機構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后處理事項,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書面調查報告。州質監局適時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

  5.3 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1)州質監局建立與有關部門、相應的專業指揮機構、縣(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有關專家的通信聯絡數據庫,各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值守。

  (2)州質監局組織建立全州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及時反應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

  (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設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和通訊裝備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絡和信息化網絡。

  6.2 技術儲備與保障

  (1)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本地區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方案。

  (2)州和縣(市)質監部門應當針對多發事故,制定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等安全技術規范。

  6.3 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儲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報告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州及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2)州及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綜合能力。

  (3)州及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6.5 監督檢查

  州政府應急辦負責對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設備、設施。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測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者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活動。

  7.2 特種設備重要危險源界定原則

  鍋爐:

  1、P≥2.45MPa且D≥10t/h的蒸汽鍋爐、額定出水溫度t≥120℃且Q≥14 MW的熱水鍋爐、電力鍋爐;

  2、 生產、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學品場所使用的燃油燃氣鍋爐、蒸汽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

  1.容積大于等于400m%26sup3;球罐;

  2.≥100m%26sup3;的二類容器;

  3.≥20m%26sup3;的三類容器;

  4.移動式容器(鐵路罐車、汽車罐車);

  5.多人醫用氧艙;

  6.安全等級定為三級以上的壓力容器(含三級)。

  壓力管道:

  1、GB類公用管道;

  2、GC類GC1級的工業管道。

  (四)、起重機械:額定載荷為50噸以上的起重機械。

  (五)、電梯:人員聚集、社會影響面廣的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民航、車站、大型商場、醫院等)

  (六)、架空客運索道。

  (七)、大型游樂設施:一次乘座座位10人以上(含10人)的A、B級游樂設施。

  (八)、學校、幼兒園、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每兩年或在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本預案由州質監局負責管理更新。每次修訂后,報州政府應急辦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并抄送州級相關部門和單位。

  縣(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需報當地政府應急辦和州質監局備案。

  7.4 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州質監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事故和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處制定并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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