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商洛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鎮安縣突發公共事故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2人以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10-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5000人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域的,或多個行業和部門,或超出事發地縣政府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縣政府和縣應急委員會領導認為需要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負責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傷害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骨干作用和群眾的基礎性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和縣安委會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鄉鎮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縣政府、縣安委會為主。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鄉鎮政府為主,實行鄉鎮政府鄉鎮長負責制;必要時由縣安委會直接組織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與各有關鄉鎮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預防為主,防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作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加強平時演練,關鍵時要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無不勝。
(5)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縣應急委員會、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 領導機構
縣安委會為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領導機構。縣安委會在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2)全面準確地了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各種信息資料,分析把握事故災難事態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做出應急救援重大事故的決策;(3)必要時,協調縣武警中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3 綜合協調指揮機構
縣安委會辦公室、縣安全監管局是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監督、指導縣級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和各有關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應急工作。
縣安委會辦公室掌握各類應急資源,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縣安委會辦公室與各鄉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及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聯系工作機制(如圖1),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2.4 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和應急支持保障機構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成立相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和承擔應急支持保障任務的縣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制定、管理并實施相關專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貫徹落實縣安委會有關決定事項。
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處置中,各成員單位的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服從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協調指揮,并做好與市對口管理部門和其他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應急預案銜接的有關工作。各成員單位的預案要及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圖1 鎮安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框架圖
2.4.1 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職責
(1)縣安監局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其他工礦商貿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安監局開展上述領域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2)縣國資局參與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3)縣經貿局負責下屬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下屬企業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4)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城市燃氣和城市公用事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特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建設局開展建設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災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公安處開展道路交通和火災特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6)縣衛生局負責全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醫療救援、傷員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配合市衛生局開展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傷員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7)縣交通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參與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交通局開展道路交通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8)縣農業局負責全縣農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道路外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農業局開展農機道路外特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9)縣質監局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質監局開展特種設備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10)縣電力局負責全縣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電力局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1)縣文體局負責全縣旅游行業發生危害游客人身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旅游局開展旅游行業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12)縣水利局負責全縣城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2 有關部門的應急保障職責
(1)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通信保障由縣電信局、商洛移動公司鎮安分公司、商洛聯通公司鎮安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
(2)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指導;鎮安武警中隊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3)鎮安武警中隊根據縣安委會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的請求,組織武警戰士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特別重大、特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4)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項目投資,由縣安委辦提出建議,經縣發展計劃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縣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予以解決。
(5)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由縣發展計劃局、經貿局和縣國資辦負責組織協調。
(6)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7)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群眾轉移安置、善后處置工作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由縣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協調。
(8)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
(9)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由縣氣象局提供支持。
(10)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由縣環保局提供支持。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協調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增援和配合時,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
2.5 鄉鎮機構
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各鄉鎮政府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應結合實際,明確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的職責和范圍。
2.6 生產經營單位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其他企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主管單位均應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建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應搶險救援隊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上述單位,沒有建立救援機構的必須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委托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2.7 專家組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各機構應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并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2.8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中心、公安消防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其它社會救援力量。
2.9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縣安委會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縣安委會負責人同志擔任總指揮,成員由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政府有關負責人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故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事故單位和事發生地鄉鎮政府有關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立即組織先期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發生在鐵路或者涉及到其他多個領域、鄉鎮行政區域或影響重大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縣安委會或有關成員單位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各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特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理部門。中、省、市在鎮企(事)業單位在報告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立即上報上級部門。當地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上級政府,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縣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實并上報市政府、市安委會有關領導和省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時限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縣安委會辦公室在接到縣委、縣政府轉來的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如圖2)。
圖2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流程示意圖
凡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辦公室。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鄉鎮的安全監管站和鄉鎮應逐級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縣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我縣生產經營單位在縣外發生特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事故信息逐級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如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應及時逐級上報。
如果需要社會力量援助時,由縣政府、縣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上報市政府、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如果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縣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在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縣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 預警預防行動
各鄉鎮、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同時,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必要時上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辦公室。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鎮安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按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啟動相應預案,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Ⅰ級、Ⅱ級應響應分別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省安委會辦公室及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Ⅲ級應急響應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或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Ⅰ級、Ⅱ級和Ⅲ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鄉鎮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縣政府、縣安委會辦公室及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政府決定。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要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救援組織實施救援。
4.1.1 縣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民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縣安委會要及時上報縣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1.2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響應
進入Ⅰ、Ⅱ、Ⅲ、Ⅳ級級時,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縣政府、縣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縣政府、縣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1)工礦商貿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鎮安縣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鎮安縣非金屬礦山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鎮安縣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2)建設工程、城市公用事業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鎮安縣建設工程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鎮安縣城鎮燃氣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鎮安縣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3)發生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時,按照《鎮安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鎮安縣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發生農機道路外安全事故災難,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4)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按照《鎮安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救援。
(5)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災難,按照《鎮安縣電力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6)發生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災難,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辦公室,必要時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辦公室上報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相關市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3 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Ⅱ、Ⅲ、Ⅳ級響應后,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中、省、市在鎮企業發生事故時,企業應立即報告企業上級單位和市國資委,Ⅳ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國資委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域、影響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縣安委會辦公室領導組織指揮協調。必要時,縣安委會領導同志及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織協調指揮。
4.2.1 縣安委會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時的職責
進入Ⅰ、Ⅱ、Ⅳ級響應時的主要職責:
(1)立即啟動本部門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并向縣政府、縣安委會負責同志和縣安委會辦公室報告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災難情況;
(2)其主要負責人應迅速趕到事發現場,組織成立或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全面掌握事故現場情況,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應急救援方案;
(4)組織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協調指揮參加救援的消防隊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及其他有關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進入Ⅲ級響應的主要職責: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合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
(3)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2.2 縣安委會辦公室應急響應時的職責
進入Ⅰ、Ⅱ、Ⅳ級響應時的主要職責:
(1)立即啟動《鎮安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并向縣政府、縣安委會負責同志、縣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情況;
(2)其主要負責人應迅速趕到事發現場,根據縣安委會負責同志指示,組織成立或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組織指揮和協調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4)組織指揮和協調參加救援的武警官兵、民兵預備役部隊、消防隊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及其他有關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6)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安委會負責同志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方案制訂和救援進展情況。
進入Ⅳ級響應的主要職責:
(1)向縣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單位和所在鄉鎮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鄉鎮、跨領域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4.4 醫療衛生救助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傷員救治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縣衛生局和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鄉鎮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派出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衛生防疫工作。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鄉鎮、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鄉鎮政府處置能力時,鄉鎮政府向縣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政府辦公室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鄉鎮政府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將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有關部門。
4.9 信息發布
縣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工作。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區)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較大、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由縣委宣傳部組織新聞發布地有關部門及時采取適當方式發布信息。
4.10 應急結果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提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鄉鎮政府宣布應急結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政府宣布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市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縣政府地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鄉鎮政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較大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其工作任務是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及時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縣政府,同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建立健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縣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縣政府、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鄉鎮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轄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鄉鎮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轄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按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定期向縣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如果當地長途通信線路中斷時,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盡快建立并啟動其他通信方式,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必要時,由縣長途線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努力保障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及備用方案。
6.2 救援裝備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6.3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鄉鎮政府應建立完善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救援隊伍。各專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6.4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5 醫療衛生保障
縣政府及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機構衛生資源信息。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要單位、重要場所、重要人群、重要設施、設備和物資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現場群眾。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發生跨鄉鎮事故災難時,縣安委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鄉鎮政府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6.7 物資保障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及儲備情況。
縣計委、縣工經局和縣商務局負責協調跨鄉鎮的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用。
6.8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政府協調解決。縣政府負責本地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資金和經費的落實。縣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縣安委辦及縣級有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縣財政預算。
6.9 社會動員保障
縣有關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縣安委會辦公室協調事故發生地以外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時,鄉鎮政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
6.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鄉鎮政府負責提供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11 科技儲備與保障
縣安委會辦公室成立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提供相關幫助。
縣安委會辦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面臨的重大問題,組織應用先進的處置技術和裝備。
6.12 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衣、食、住宿,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13 其他保障
本預案未列出的應急救援工作保障,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特殊需求制定相應的臨時保障方案。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公眾宣傳教育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事故災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類新聞媒體應予以支持配合。
鄉鎮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本地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7.2 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指導。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縣、鄉鎮政府要將突發公共事件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縣安委會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培訓教材。
7.3 演習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和演練的監督指導,適時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聯合應急救援演習。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和各鄉鎮政府每年應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和各鄉鎮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結束后,應向縣安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8 附 則
8.1 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Ⅳ級響應。
——出現下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墜機、撞機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縣轄行政區域內鐵路、省道主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城鎮2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5.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6.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飛行事故。
3.縣轄行政區域內鐵路、國道等主干線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12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城鎮1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造成1-2人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飛行事故。
3.縣轄行政區域內鐵路、國道等主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12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城鎮5000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12小時以上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響應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國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飛行事故。
3.縣轄行政區域內鐵路、國道等主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6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城鎮5000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6小時以上的事故。
5.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獎懲與責任追究
8.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以獎勵:
(1)出色完成事故災難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事故災難或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搶險中有功,使國家、集體和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提出重大建議,實施后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公務人員,分別由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或遲報事故真實情況或遲報、漏報、瞞報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故應急響應時因失職、瀆職或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加重處罰。
(5)阻礙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8.3監督檢查
縣安委辦公室對鎮安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8.4 溝通與協作
縣安委會辦公室應積極建立與其他兄弟縣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縣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活動,開展與其他兄弟縣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8.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鎮安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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