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 編織目的
建立我縣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及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陜西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鎮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對我縣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涉及人身安全、水上交通事故、重要財產安全等方面嚴重突發公共事件而采取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行動。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響應;職責明確、科學規范;以人為本、平戰結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體系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領導協調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領導協調機構為鎮安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上應急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包括現場應急指揮部和事發地政府、交通系統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環境保護及社會力量等。
2.2縣水上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由主管縣長任總指揮長,縣政府辦主任、縣交通局主管局長任副總指揮長,縣發展計劃局、財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商貿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廣電局、氣象局、衛生局、電信公司、供電局、火車站、鎮安人武部、武警鎮安中隊等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
縣水上應急指揮部職責為:
(1)審定全縣水上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規劃;
(2)確定縣級水上應急預案的啟動與終止,指揮嚴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
(3)及時向市水上交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特別嚴重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和情況,并組織落實上級的決策和指導意見;
(4)指導、協調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5)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6)其它相關重大事項。
相關鄉鎮成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具體職責和工作機制按本預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3縣水上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
縣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交通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運管所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日常管理和接警值班工作,負責與市水上應急指揮部聯絡。
縣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為:
(1)貫徹落實上級對水上交通應急工作的精神和有關指令;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水上交通應急預案;
(3)指導鄉鎮水上交通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4)組織水上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習;
(5)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
(6)搜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重要信息,向鄉鎮通報有關信息和情況。
相關鄉鎮應設立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應急行動。
2.4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發展計劃局:配合審批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重點投資項目,協調和銜接有關建設問題。
縣財政局:負責緊急事件后水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受災工程修復、應急行動等經費安排。
縣交通局:傳達上級決定和指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的工作落實情況,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指導、協調和處理;組織水上交通工程搶險工作及受損公路的修復和管理;組織應急運力;具體負責落實水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應急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打擊破壞干擾應急工作的不法行為。負責交通疏導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因自然災害造成災民的生活安置。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搶險工作,協調當地政府做好災后恢復水上交通的用地保障。
縣商貿局:協調部分生活必要品的市場供應。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
縣廣電局: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及時準確報道應急工作信息。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雨雪霧等惡劣天氣實況信息。
縣衛生局:負責事件受災區的疾病預防和醫療救護工作。
縣電信公司:組織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和電信設施的安全。
火車站:負責緊急情況下優先運送應急搶險人員、物資及商品。
供電局:負責緊急情況下電力設施的搶修,保障應急搶險指揮用電。
鎮安人武部:負責協調和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執行應急搶險任務。
武警鎮安中隊:負責協調武警部隊執行應急搶險任務,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秩序和社會治安。
2.5現場指揮機構
由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響應的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信息報告
水上交通事故預警預防信息包括: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水上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公眾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收集,并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辦法》和《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及縣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
3.2預警預防行動
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對預警預防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核實,及時確定和發布所轄區域水上交通事故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3.3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 預警級別的確定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分為特別重大(1級)、重大(11級)、較大(111級)和一般(1V級)四級,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3.2信息的確定與發布
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值班人員在接到報警信息后,對報警信息加以記錄和核實,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及時報告相關領導,確認預警級別,并向相關的應急指揮機構、可能受到損失或影響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采取預警預防活動。
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在確定和發布轄區內預警信息的同時,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預警信息報告,確定發布預警級別。
4應急響應
4.1分級標準
水上交通事故等級按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四級)。
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0人(含)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特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水上交通事故;
(3)需要啟動國家應急預案、調用本省交通系統以外資源予以支援的水上交通事故;
(4)對本市社會、經濟、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的水上交通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大水上交通事故:
(1)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含)3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的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水上交通事故;
(3)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力控制的水上交通事故。
(4)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水上交通事故。
較大水上交通事故
(1)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10人生命的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水上交通事故;
(3)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水上交通事故。
(4)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的水上交通事故。
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1)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的水上交通事故;
(2)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的水上交通事故;
(3)對當地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的水上交通事故。
4.2應急分級響應
4.2.1發生Ⅱ級以上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省預案。
4.2.2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市預案。
4.2.3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
4.2.4發生本級應急預案時,應向上一級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2.5發生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4.2.6水上交通事故應急信息實行第一時間報告制,Ⅰ、Ⅱ級突發事件實行同級同時報送制。
4.3通訊
應急通訊的信息網絡系統主要由交通專業通訊網絡和公共通訊系統組成。通訊方式采用語音電話、電報傳真、數據通訊等,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可通過計算機通訊網絡實現應急通訊信息資源的交互與共享。
4.4應急處置
4.4.1現場指揮和協調
現場水上應急指揮部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統一指揮、協調和作出重大決策。
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和指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尋援救和緊急處置行動。
根據應急響應分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省、市、縣(區)政府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主要機構的負責人、專家咨詢組(根據需要邀請)組成。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須在事發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救援、全力控制事態。
現場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組織協調對遇險人員的搜救。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
(3)指揮協調相關應急力量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4)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對傷員進行醫療救助和醫療移送。
(5)指揮協調對獲救人員及事發地群眾的疏散、轉移。
(6)指揮協調對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
(7)指定現場聯絡人員及通訊方式。
4.4.2處置措施的落實
(1)水上交通事故災難
對事故區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加強對事故及其影響的監視監控。調動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股入應急反應行動,啟動應急預案,確定是否需要請求相臨地區的支援。
(2)自然災害
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的規定,在洪水期和枯水期加強對水位水文條件等公布信息的收聽和記錄,派專人測探水深并發布信息,加強對淺段和急流段的標識。
(3)游船交通事故
在險情確認后,承擔水上應急指揮的機構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調動事發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實施救助。
4.4.3醫療衛生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上級衛生部門根據要求派出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特殊情況下,請省水上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協調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依托事發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和群眾安全防護
4.5.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進入救援現場需經現場指揮部批準,一旦發生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立即啟動備用方案。
4.5.2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要密切監視險情,及時上報,將受到突發事件威脅的人員盡快疏散、撤離到安全地帶,并做好疏散、防護、安置工作,或向上級指揮部提出意見、請示。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4.6新聞發布
各級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國家關于新聞發布的規定和《商洛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要求,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并及時發布。
4.7應急解除
4.7.1應急解除判別指標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火災爆炸危險或危險隱患的排除等)已結束;
(3)危害已經解除;
(4)對周邊地區構成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5)被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良好的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7.2宣布應急狀態解除的程序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等級,根據應急反應進展情況,由相應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反應結束,解除應急所采取的各項特別措施。
4.8社會力量和參與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水上交通事故或隱患,都有義務向本預案規定的有關部門或各級政府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告并確認事故等級后,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救援需要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后期的處理
5.1善后處理
5.1.1 人員安置
事發地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1.2物資征用與補償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人員安置和物資征用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5.1.3保險
參加現場求助的公務員、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5.1.4災后重建
因水上交通事故嚴重受損的水上交通基礎設施,由同級政府保障維修費予以恢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5.1.5調查報告、總結與后果評估
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等級和應急響應分級,由同級政府組成調查小組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后果評估。
參加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后,各參救力量必須寫出應急過程和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標明救援消耗、設備損害情況,并將應急過程的各種記錄材料上報應急指揮機構。事故應急總結報告作為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的重要資料存檔。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應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設備。向社會公布接警電話,并分別建立應急響應機構聯絡表和相關單位聯絡表。通訊系統出現問題時,由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6.2設備與裝備保障
為確保應急預案正常實施,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設備和裝備,如交通工具(汽車、船、艇)、攝錄像器材、救助設備等。
6.3應急資源保障
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必要的應急資源保障機制,了解掌握應急資源,包括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應急隊伍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資保障等。
6.4經費保障
財政應設立水上交通事故應急專項經費,為水上交通應急機構工作提供可靠的資金保證。
6.5宣傳、培訓、演練
6.5.1宣傳
各級政府和交通部門應開展日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增強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增強守法經營意識,增強廣大乘客和群眾安全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5.2培訓
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對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管理、救援等專業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6.5.3演練
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應急訓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應急反應系統的實戰能力,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7附則
7.1名詞解釋
(1)水上交通:是指在內河、水庫、湖泊、公園、風景區等水域內船舶人事客貨運輸及游覽。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經鎮安縣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訂的實施方案和保障計劃。
縣水上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兩年或發生重、特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后,組織相關人員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寫出評審報告,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縣交通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和更新,并報縣政府批準。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7.3.2責任追究
在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中出現嚴重失職的單位及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7.4預案的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交通局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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