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目的
為迅速有效地處置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的重特大事故,及時控制和消除事故發展,加強對處理突發事件的綜合指揮能力,提高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協調水平,高效有序地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眾傷亡、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及財產損失,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電梯、客運索道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大型游樂設施困人故障或人身傷亡事故;
(三)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四)鍋爐爆炸事故;
(五)壓力容器(含固定、移動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三、工作原則
(一)優先原則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應急救援為優先。得到緊急救援的指令后,有關人員應立即攜帶相關的救援裝備,趕赴事故現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周圍環境安全和自身安全。
(二)科學原則
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救援人員自身安全,所有參與救援的人員在開展應急救援時應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平時應開展科學有效的應急救援培訓,熟練掌握各種應急救援設備、儀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討各類事故所應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適時開展模擬訓練和演練。
四、編制依據
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五、特種設備事故分級
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一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第二部分應急組織體系
一、應急指揮體系
(一)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全縣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予以確定,主要有紀委監察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經濟貿易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縣衛生局、縣環境保護局、縣總工會、縣電業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等。
(二)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縣特種設備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應急救援專家組;針對不同事故組織和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告知大眾。
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違紀的黨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人員撤離區域的保衛;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特種設備泄漏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組織傷員的搜救。
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的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縣衛生局:負責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工作。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圍大氣環境的檢測工作。對可能存在的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對環境產生污染的現場遺留危險物質。
縣電業局:負責事故現場電力設施處置,救援所需臨時用電的設置及安排,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電力恢復供應工作。
縣經濟貿易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調撥。
縣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二、日常管理機構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辦公室,負責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制訂有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的政策和措施;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預警機制和預防機制;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制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協調組織建立現代化的監督、控制、檢查體系,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信息,提高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置的效率。
三、應急救援專家組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邀請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溫州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本縣有關技術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
第三部分 事故報告制度
一、事故緊急報告的時限和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知情人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業主、主管部門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移動式特種設備異地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業主應在1小時內向出事地點的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也應當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緊急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發生地點;
4、發生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及事故概況;
7、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三、事故續報要求
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應當將下列內容續報至縣人民政府和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事故情況及發生事故的初步原因;
2、事故處置和緊急救援情況;
3、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相關事宜。 第四部分 事故應急處置
一、啟動預案
當發生特種設備嚴重以上事故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提請縣人民政府啟動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決定預案啟動后應即成立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處理需要,請求省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派遣應急處理隊伍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處理。
二、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報告后,縣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出事地點,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
1、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實施緊急救援時,應嚴密組織,加強聯絡,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鑒于特種設備事故情況各異、救援具體方案由救援實施人員根據情況確定并實施。
2、應及時將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及聯系方法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且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3、對需調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向縣人民政府或直接與有關單位聯系;對需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出面聯系的,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示建議。
(二)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下設:
現場協調組: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分工合作進行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搶險救災組:應由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緊急處置,防止已發生事故進一步擴大。如遇有毒或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危及周圍群眾生命健康的,要及時組織群眾撤離。
警戒保衛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人員離開事故現場,嚴格防止發生新的傷亡事故。
通訊聯絡組:負責保證現場指揮與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保證與各協作單位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系。
醫療救護組: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保證救護器材與搶救藥品的供應。
交通運輸組:負責運送急需物資、器材、裝備、藥品;運送現場搶救人員,輸送和疏散現場其他人員。
后勤保障組:負責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及時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
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現場及周圍大氣環境的檢測工作。
預備機動組:由指揮首長臨時確定。機動組力量由指揮首長調動和使用。
(三)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后,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時,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事故有關的設備、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憑證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及時攝像、拍照,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三、救援工作紀律
各地各單位的領導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必須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規定應立刻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服從統一指揮,開展積極有效地應急救援。如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部分 應急救援裝備
有關應急單位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
(一)縣消防大隊:金屬切割機、液壓擴張器、登高車、梯子、安全繩、緩降器、救生氣墊、氧氣呼吸器、隔熱服、防化服、防酸服、洗消帳篷、排煙機、熱視儀、強光照明、高壓水槍、滅火機等 。
(二)縣環保局:易燃氣體監測儀、氣體濃度監測儀。
(三)縣衛生局:配有救援裝置的專用車輛及搶救藥品、器材。
(四)縣電業局:10KV帶電作業車1輛、300KV柴油發電機車1輛,用于事故現場的電力供應。
第六部分 后期處理
一、事故危險消除以后要及時組織事故調查,按“四不放過”的要求進行處理。事故調查和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織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質檢2號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調查事故發生前特種設備的狀況;
2、查明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進行技術鑒定);
4、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6、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7、按“國質檢2號令”的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事故的調查應按“國質檢2號令”的各項規定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收集有關證據。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五、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科學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觀公正地分清責任,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六、事故的處理按“國質檢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并及時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規定處理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制訂整改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落實。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加強監督。
1、政府牽頭調查處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決定處理意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按法規、規章提出建議。
2、司法機關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結論后再作處理。但對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責任人,仍應按規定追究責任。
七、事故的結案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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