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保障措施
(一)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1、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建立與有關部門、相應的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有關專家的通信聯絡數據庫,各值班電話24小時值守。
2、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設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教援裝備和通訊裝備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絡和信息化網絡。
(二)演練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六、附則
(一)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車輛等設備及其安全裝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計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者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活動。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應當將本地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報市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備案。
預案應當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本預案由縣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管理更新。修訂后,報縣政府批準,并抄送有關部門。
(三)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處置特種設備事故領導小組制定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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