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1.1 為了正確、有效和快速地處理廊坊供電公司電力基建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提高應急情況下事故處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廊坊供電公司電力基建正常施工秩序,特制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結合xx供電公司電力基建實際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1.3.1 本預案適用于廊坊供電公司應對和處理因電力基建引發的一般及以上事故。
1.3.2 本預案用于指導和規范xx供電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制訂電力基建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自上而下的分級負責的基建事件應急救援與處理體系。各施工單位應參照本預案內容和要求,制訂詳細的工程項目事故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電力基建事故發生;加大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的培訓力度,提高施工隊伍的安全意識,確保電力基建的安全和質量;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反事故演習,提高電力基建事故處理和應急搶險的能力。
1.4.2在公司處置電力基建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通過公司各級應急領導小組和應急機構,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等應急工作。
各施工單位應急領導小組直接指揮、領導管轄范圍內的基建事故搶險、應急救援等應急工作。
1.4.3 救援通則:現場作業人員采取積極措施,在保證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開展現場救援工作,保護傷員生命,減輕傷情,減少痛苦,并根據傷情需要,迅速與醫療急救中心(醫療部門)聯系救治。同時向規定的應急辦公室(應急小組)匯報。
1.4.3在電力基建事故處理和控制中,將保證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圍進一步擴大,防止發生救援人員的傷亡,防止主要設備和重大機械的損壞。
1.4.5加強基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采用新技術、新裝備提高電力基建安全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2.1.1建立自上而下的電力基建事故應急處理組織機構。廊坊供電公司成立電力基建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廊坊供電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廊坊供電公司主管生產、基建副總經理擔任,成員包括安監、基建、生技、調度、變電一工區、變電二工區、輸電工區、修試所、車輛管理中心、物資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報華北電網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常用通信聯系方式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備案。
2.1.2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國家電網公司、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有關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法規、規定;
(2)在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就廊坊供電公司應急處置工作請求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應急援助;
(3)統一領導廊坊供電公司電力基建事故搶險、救援及應急處理工作;
(4)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
(5)決定實施和終止應急預案;
(6)發布相關信息,向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和廊坊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理工作情況。
2.1.3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廊坊供電公司安全監察處。
辦公室主要職責:
(1)落實公司應急領導小組部屬的各項任務;
(2)監督執行公司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應急指令;
(3)組織制訂公司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情況;
(4)掌握應急處理情況,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應急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2.1.4 各項目部應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詳細制定本項目部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及響應計劃,預案中包括人身觸電、高空墜落、起重機械、火災、爆炸、坍塌、洪水、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傷亡及因基建引起電網非正常停電等事故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及響應機制。
3、事故事件
3.1事故事件分類
重大安全事故分為:
(1)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
(2)重大及以上機械、交通事故。
(3)重大及以上火災、爆炸事故。
(4)大面積暴發的傳染病、食物中毒。
(5)放射性物品泄漏、丟失。
(6)化學危險品大量泄漏和出現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自然災害。
3.2事故事件分級
3.2.1人身傷亡事故
3.2.1.1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2)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2.1.2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2.2機械設備事故
3.2.2.1重大機械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300萬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6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安全事故)。
3.2.2.2特大機械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3.2.3交通事故
3.2.3.1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 l—2人。
(2)一次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3)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3.2.3.2特大交通事故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交通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造成重傷 l1人以上。
(3)一次造成死亡1人且重傷8人以上。
(4)一次造成死亡2人且重傷5人以上。
(5)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
3.2.4火災事故
3.2.4.1重大火災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火災事故:
(1)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以上。
(3)死亡重傷10人以上。
(4)受災30戶以上。
(5)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2.4.2特大火災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火災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
(2)重傷20人以上。
(3)死亡、重傷20人以上。
(4)受災50戶以上。
(5)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3.2.5傳染病
傳染病是指能夠在正常人群中引起流行的感染性疾病。
3.2.6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化學性、細菌性、有毒動植物等食用后造成食物中毒。
3.2.7自然災害
指地震、水災、臺風、暴風雨等損失較大的災害。
3.3 啟動預案條件
當電力基建發生上述任何一種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廊坊供電公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 應急響應
4.1 事件報告
4.1.1 當電力基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項目部立即啟動本項目部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及響應計劃,同時項目部(或監理部)將有關情況快速報告廊坊供電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有關事故報告之后,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電力基建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并通知相關部門。
4.1.3 公司電力基建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接到事故報告之后,根據事故情況,召集緊急會議,并就有關重大應急問題做出決策和部署,啟動應急預案。各單位、各部門按職責分工,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1.4 公司電力基建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研究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后,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和當地政府,并就應急救援與處理工作接受領導,視情況請求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 應急救援
4.2.1 電力基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公司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根據情況需要,請求地方政府應急領導小組啟動社會應急機制,組織開展社會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公司電力基建應急領導小組必要時請求華北電網有限公司進行應急救援。
4.3 應急結束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下,公司電力基建應急領導小組經研究決定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1)現場傷亡人員已全部脫離現場,傷員全部轉到專業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2)現場的不安全勢態已完全控制。
5 應急保障
5.1 物資保障
5.1.1 各施工單位(項目部)應投入必要的資金,配備充足的事故應急所需的各類應急救援物資。
5.1.2 公司認真做好車輛及救援機械的準備工作。
5.2人員保障
5.2.1公司及所屬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屬地電力基建施工工作的實際,成立應急救援小組(或搶險小組),人員名單報公司應急辦公室備案。隨時聽從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調遣。
5.2.2結合應急工作需要,聘請由電力基建、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組成的電力應急專家組,調查和研究電力基建應急預案的制訂、完善和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3技術保障
5.3.1 公司及各工程項目部應結合本工程項目施工特點和事故規律,進行風險分析及危險點分析與辨識,建立健全電力基建安全事故發生、發展、處理過程的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并落實防止電力基建安全事故的預防性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完善常態機制,健全應急機制。
5.3.2 公司及所屬各有關單位、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加強全員安全技能、應急救援相關知識的培訓及模擬演練工作,提高各類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
5.3.3與當地醫療部門進行團結協作,提高事故救援的時效性和救援成功率。
6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 宣傳
6.1.1 公司及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加強應急工作宣傳和教育,提高各級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對應急預案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各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配合,落實各自的職責和任務,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
6.1.2 公司及所屬各有關單位、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加強電力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知識的科普宣傳和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自保意識,從源頭上杜絕電力基建事故的發生。
6.2 培訓
6.2.1 公司及所屬各有關單位、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加強全員安全技能及緊急救護法的培訓工作,通過模擬演練等手段提高各類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
6.3 演習
6.3.1 公司及所屬各有關單位、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電力基建事故應急救援演習,通過演習及時發現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從而完善電力基建事故應急預案。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1.1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和修訂,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的情況及管理體制變化,廊坊供電公司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 預案解釋部門
7.2.1 本預案由廊坊供電公司安全監察處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7.3.1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電力基建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流程圖
電力基建事故
網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公司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
公司應急處理辦公室
應急救援與處理(事故搶險、應急救援)
應急結束
技術保障
裝備保障
人員保障
地方政府
應急領導小組
公司相關單位
項目施工負責人或現場監理人員
事故
9、電力基建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通訊網絡(略)
考慮是否備案移動電話:應有移動電話聯系方式,并要求有關人員24小時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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