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交綜合停車場、運營車輛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實規范和提高公交車輛火災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防止和減少因火災引起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企業安全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城管局應急預案匯編的具體要求,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寧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區域范圍內突發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主要包括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
1.4 事故分級
寧波公交總公司突發火災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一般火災事故(Ⅳ級)四級。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火災事故,應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報告市城管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4.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1)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員死亡的;
(2)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10名以上人員重傷的;
(3)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50名以上人員輕傷的;
(4)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5)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00輛公交車受損或15條以上公交線路受到影響。
1.4.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1)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員死亡的;
(2)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5名以上人員重傷的;
(3)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30名以上人員輕傷的;
(4)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5)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造成50輛以上公交車受損或10條以上公交線路受到影響。
1.4.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1)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發生火災事故已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員重傷;
(2)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員輕傷;
(3)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造成30輛以上車輛受損或5條以上線路受到影響。
1.4.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1)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發生火災事故已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員重傷;
(2)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員輕傷;
(4)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5)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等發生火災事故造成5輛以上車輛受損或2條以上線路受到影響。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預案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市公交區域范圍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實際情況,及時報告市城管局。
2.1 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成員:安全服務管理中心、車輛機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部、科技信息部、工會、黨群工作部、各下屬客運公司、基層安全部門主要負責人。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服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應急的信息收集、協調,上報等日常工作。
2.2 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制訂、完善和實施寧波市公交總公司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指導、協調各客運分公司制訂、完善和實施突發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領導和協調寧波市公交總公司區域范圍內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事故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部署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3)負責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了解掌握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的需要,向
市城管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撲救、疏散、傷員搶救、物資保障等工作。
(5)組織對火災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6)部署上級交辦的有關工作。
3預防機制
3.1 監控機構
安全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消防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安全消防監管體系和檢測機制,對檢測的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的防火、防爆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做出報告。
3.2 檢測網絡
各客運公司安全保衛科組成檢測網絡,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定期對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防火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發生后,各客運公司應急處置分隊應及時、主動、有效處置或控制事態,并將火災事故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上報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和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1)各客運公司先期應急處置預警分隊,由負責人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下設撲救中隊、搶救中隊。
(2)撲救中隊由經濟文化保安、修理車間等人員組成,以義務消防隊員、經濟文化保安、民兵為骨干,并由保衛干部為中隊長,下設水帶組、滅火機組。其任務:聽從現場指揮員指令,及時迅速地采取以水帶、滅火機為主的滅火措施,水帶組由經濟文化保安、義務消防隊員組成,義務消防隊長為組長,帶領有關人員迅速連接火災現場的鄰近消防栓,由水帶實施滅火,達到控制火勢,撲滅火災的目的。滅火機組由責任科室負責人為組長,帶領車間人員迅速提取鄰近滅火機,用滅火機實施滅火,達到配合水帶滅火的目的。
(3)搶救中隊由科室人員和停車場內現有駕駛員組成,以駕駛員為骨干,并由安保科長任中隊長,辦公室主任為副中隊長,下設疏散組、保障組。其任務:聽從現場指揮員指令,及時迅速將火災周圍的所有公交車及物資、人員脫離停車場,并轉移到安全地域。疏散組由公司責任科室負責人為組長,帶領停車場內所有駕駛員迅速疏散火災周圍的公交車。保障組由責任科室負責人為組長,帶領油庫人員、電工按現場指揮員的指令,及時關閉有關電源,切斷油庫加油器油路,在油庫加油的車輛立即駛離油庫,醫務人員及食堂人員救護受傷人員以及疏散必要的物資,門衛人員把守大門出入口,嚴禁車輛及無關人員進入,準備接應消防車。
4.2 預案啟動
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公交停車場、運營車輛火災突發事故的實際情況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做出應急響應。發生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公交停車場、運營車輛火災突發事故應由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向市城管局報告,建議啟動局級以上應急預案;發生Ⅳ級(一般)火災突發事故,應啟動總公司級預案。
4.3 事件報告
4.3.1 報告程序
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突發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和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迅速核實有關情況上報市城管局。
4.3.2 報告內容
(1)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燃燒的物品、范圍、火勢狀況;
(3)火災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造成火災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搶救火災事故的應急措施和火勢的控制情況;
(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火災搶救和處理的事宜;
4.4 響應行動
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公交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指導、協調各客運公司組織運輸工具,疏散、引導、轉移因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引起的正在危害或可能危害的生命和財產。
(2)指導客運公司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現場排險等工作。
(3)因搶救火災時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工作。
(4)保障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突發火災事故發生時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受上級領導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
(5)積極配合醫療機構進行傷員搶救工作。
5 應急結束
5.1 結束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相應的各級應急領導機構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部門。特殊情況下,報市城管局決定。
5. 2 事故調查與總結
(1)各級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安全服務管理中心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的發生原因,從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應急預案改進建議。
5. 3 獎勵與責任
總公司對在公交停車場(車輛)突發火災事故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裝備保障
各客運公司負責停車場(車輛)火災突發事故情況下搶險設施、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總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客運公司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
6.2 宣傳與演練
(1)各客運公司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公交停車場(車輛)、運營車輛火災事故及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全體職工消防意識和快速反應處置能力。
(2)各級應急領導小組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危險目標可能發生的事故,每年組織一次模擬演習,一旦發生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能正確指揮,各客運公司的基層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及時有效的參加救援,排除險情。
(3)根據預案演習結果和有關情況變化,由安全服務管理中心牽頭,召集各客運公司相關部門做好子預案調整修訂工作。
7 附則
7.1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寧波公共交通總公司制訂,并負責管理與更新,寧波公共交通總公司定期召集各客運公司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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