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要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包括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直接涉及到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職工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2.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 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 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在協助。
5. 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6.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通過密切聯系從業人員,聽取和反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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