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原則規定。
從業人員既是安全生產保護的對象,又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為了實現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的權利,同時,從業人員也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
1. 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在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內容。
2. 從業人員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因素如實、全面地告訴從業人員。
3. 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應急措施告知從業人員。
4. 從業人員有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5.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避險的權利。即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 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享有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 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有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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