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規定。
(一) 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的大局,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成分、組成形式日益多樣化,已由國有生產經營單位、集體生產經營單位為主,變為國有生產經營單位、集體生產經營單位、私營生產經營單位、外商投資生產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不夠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和要求,使生產安全事故屢有發生,引起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迫切需要根據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調整,適應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產法,確定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措施。
(二) 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穩定。近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來看,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 各類傷亡事故還比較多,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2. 重大、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為數不少。這些事故不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也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影響,使群眾缺乏安全感;
3. 重大的事故隱患依然大量存在。例如,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嚴重,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設備超負荷運轉,超期服役等,使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
4.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存在僥幸心理,使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著潛在的危險。
如何有效地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總結以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必須注重從制度上、體制上、措施上提出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辦法。制定安全生產法,就是要從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辦法。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國家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員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等,都是為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所確定的具體的法律制度。
(三) 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影響到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因此,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制定安全生產法最根本的目的。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于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各級政府必須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要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千方百計地采取各種措施和辦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總結以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有些地區、部門或單位,只注重生產,不注意安全,把安全生產放在次要地位;
2. 沒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有的雖然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但沒有落實;
3.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不夠,欠賬太多,安全設備老化,作業條件惡劣;
4. 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視,平時沒有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法針對上述情況,規定了許多有針對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四) 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
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保證安全。沒有安全做基礎,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也會直接或者間接地給經濟帶來巨大的損失。例如,2000年全國共發生各類傷亡事故83萬余起,其中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26.69億元,火災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5.2億元。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間接地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外,也會不同程度地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安全生產不僅和發展經濟不矛盾,而且是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法,就是要從制度上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健康有序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從而促進和保障經濟的發展。
上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條
下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一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