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程序要求有哪些規定?
對于行為人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一般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考慮到交通執法行為的即時性,以及交通違法行為流動性強、數量大等特點,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作出規定:
。ㄒ唬┕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對于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第87條)。
。ǘ┮幎ü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可給予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種類(第88條)。
。ㄈ⿲Φ缆方煌ㄟ`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107條)。
。ㄋ模﹫绦新殑盏慕煌ň煺J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110條第1款)。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