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已經于2008年10月20日第21次局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20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3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非煤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延續考核。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應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并提交有關材料,經審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五條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初次考核
第六條 申請人初次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或已任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在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參加不少于48學時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培訓可以采取課堂教學、網絡教學等方式。
(三)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七條 申請人初次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申請表一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須在申請表上加蓋單位公章;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字。
(三)培訓合格證明原件一份。
(四)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須出具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擬任或已任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崗位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崗位有效證明原件一份。
(五)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材料原件一份。
(六)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本人簽字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
(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張,1寸2張。
第三章 延續考核
第八條 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
第九條 申請人在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當于安全資格證書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考核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延續考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任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在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每年參加不少于16學時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培訓可以采取課堂教學、網絡教學等方式。
(三)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延續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申請表一份。(申請表上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安全資格證書原件,其中有每年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時間不低于16學時的培訓內容記錄和相關培訓機構印章。
(四)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須出具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崗位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崗位有效證明原件一份。
(五)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材料原件一份。
(六)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本人簽字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
(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張,1寸2張。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條 為方便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請人可在考試報名時,將申請材料提交給申請人企業所在地的考試報名點,委托考試報名點集中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進行申請。所有文字申請材料的打印件、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人條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查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許可行政審批表》,提出審查意見,做出安全資格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取得安全資格許可的申請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于10個工作日內統一制發安全資格證書。申請人可到考試報名點領取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職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資格證書上的相關內容的,申請人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一份(申請表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復印件須本人簽字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
(三)安全資格證書原件。
(四)證書信息發生變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寸1張。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變更,否則不予變更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變更后的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七條 涉及安全資格證書中單位類型、資格類型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審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安全資格證書損壞或丟失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補辦申請表(申請表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張、1寸1張。
(三)證書損壞的,須提交安全資格證書原件。
(四)證書丟失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和證書丟失書面說明。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辦,否則不予補辦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補證后的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在本市同類型生產經營單位中通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建立相關考試系統,做好年度考試計劃安排,及時公布考試成績,完善安全資格證書查詢體系。對申請人提交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有關材料和審批材料存檔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將依法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注銷其安全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三)持證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安全資格證書上崗的有關人員依法進行查處,對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安全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材料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第二十七條 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二十八條 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非煤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