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教委: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09]32號)文件要求,保證我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順利實施,現將《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09]32號)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保障工作,強化責任,明確要求,規范校舍安全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辦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項目經費。
新建、翻建、改擴建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使用專項資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項目進行監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年度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并審核年度實施計劃和經費需求。匯總編制校舍安全工程項目預算、年度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并向成員單位定期通報。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資金稽查和審計。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工程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落實專項資金,審核批復校安辦申報預算。對項目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進行檢查,并作為安排項目單位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項目單位負責按預算批復內容和計劃使用經費,嚴格各項支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專項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市、區(縣)兩級政府統籌,區(縣)政府負責,市與區(縣)政府分項目按標準分擔的經費投入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開支范圍為校舍安全加固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及相關費用,包括:設計費、監理費、檢測費、招投標費用及其他與工程相關的費用。
校舍抗震排查鑒定發生的經費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地區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建[2008]7號)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市與區(縣)政府根據職責,統籌制定專項資金規劃,通過調整投入結構,盤活存量,調整增量等方式,優先落實年度重點改造計劃項目預算。
第七條 市政府發揮統籌和引導作用,根據區(縣)政府審核申報的年度校舍安全工程重點改造計劃,對多層房屋整體加固項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區(縣)政府安排解決。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區(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安辦”)根據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鑒定報告,提出區域內規劃重點,建立完善的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專項資金根據投入職責由市、區(縣)校安辦審核,市、區縣財政部門審核下達。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經費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條 校舍安全工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使用的安全與高效。工程各環節嚴禁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償還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執行。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預算的,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根據資金來源,分別由市、區(縣)校安辦審核后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審批后方可調整使用。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資金根據資金來源分別執行市、區(縣)財政部門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符合政府采購規定要求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實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與現有校舍維修改造、中小學辦學條件達標、初中校建設、小學規范化建設、建筑節能改造等工程資金有機結合,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投入造成資金浪費。
第十五條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的固定資產,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區(縣)校安辦應加強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財務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財務信息的收集、匯總工作。定期向市校安辦報送校舍安全工程財務信息。報送信息內容包括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工程進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其他財務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市校安辦定期組織校舍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以下行為進行處理: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工程專項資金;隨意改變資金使用用途;違規亂收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非教育系統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安全工程經費由舉辦方負責,工程項目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