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在全市推進職業健康管理員隊伍的規范化建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煤礦外的家具、印刷、電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屬非金屬礦山等行業(領域)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基本定位】 職業健康管理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由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從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員。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業健康管理職責,發揮在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機構及人員設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員。生產經營單位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可以指定其承擔職業健康管理責任。
第五條【責任分工】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職業健康管理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責任
第六條【制度構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制度,明確職業健康管理員的崗位職責、權利等相關內容,加強對職業健康管理員的管理。
第七條【職責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
(一)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考核所需時間和經費,為其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條件,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隊伍相對穩定;
。ǘ┍U下殬I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危害的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
。ㄈ┒ㄆ谘芯柯殬I健康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ㄋ模┙⒙殬I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職業健康管理員在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
第八條【權利保障】 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職業健康管理員的職責
第九條【主要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麄髫瀼芈殬I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有關方針、政策;
。ǘ﹨⑴c制定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ㄈ┌凑铡侗本┦凶鳂I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登錄北京市職業危害申報管理系統,及時、如實向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并做好職業危害變更申報工作;
。ㄋ模﹨f助本單位組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并向勞動者公布檢測結果;
。ㄎ澹﹨f助本單位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培訓工作;
。╅_展作業現場職業健康日常檢查,發現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隱患時,提出整改建議;
。ㄆ撸┲笇嚓P部門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并做好維護和發放記錄;
(八)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并向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傳達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下發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
。ㄊ┓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氊煛
第十條【其他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服從本單位的安排,參加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繼續教育與交流活動,并登錄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接受教育培訓。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員的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任職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選送具有以下條件的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取得《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ㄒ唬┥眢w健康,勝任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ǘ釔郾韭毠ぷ,具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對本行業(領域)的生產工藝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及職業危害防治專業知識;
。ㄋ模┦炀毑僮鞅本┦新殬I危害申報管理系統、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等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培訓考試】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和制定培訓教材、培訓大綱、考試題庫、建立師資隊伍、制定培訓要求。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發證管理】 經培訓和考試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頒發《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式樣,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變更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調整職業健康管理員時,應當及時登錄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進行變更,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變更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職業健康管理員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及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信息管理】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人員的報名條件、人員變更、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審核和匯總,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基礎檔案資料,提高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設置情況、培訓教育、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實施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級、考核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于違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評選表彰】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對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和職業健康管理員進行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銜接協調】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職業培訓證書》的職業健康管理員,視為已取得《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