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對本市大樓公寓高層建筑的使用管理,保護建筑,防止損壞,特制訂本規則。
二、凡本市房地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大樓、公寓、高層建筑,關于使用管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其他單位自行管理及私營的大樓公寓一律適用并受房地管理機構的監督。
三、大樓公寓必須依照原定用途使用,非經房屋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裝置機器馬達。
四、大樓公寓不得擅自改裝增建,如承租人確因使用上必要改裝或增建時,必須先提出改裝增建的設計,商得房屋管理單位和建筑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其須裝置街牌、火爐、煙囪、窗篷,或增添電線線路等與建筑物有影響者,亦應先聯系管理單位查勘同意后辦理,并應注意觀瞻整齊。
五、大樓公寓的墻面,禁止任意敲釘木樁鐵釘和涂抹張貼,禁止在花崗石大理石等外墻面鑿洞和漆色寫字。
六、大樓公寓的裝修設備,承租人務須加意愛護使用,經常保持清潔,玻璃門窗應隨時注意扣好風鉤,以防破損,室內水管應于冬季自行包扎防護,以防凍裂,馬桶及便池內不得傾倒垃圾以防阻塞,硬木拼花地板不得用水拖洗,應定期打蠟保養,樓地板上不得放置和推拖過重物件。
七、大樓公寓內,不得存放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屋頂平臺禁止攀登和跳躍活動。
八、大樓公寓住戶,應注意保持寧靜,對園地、花木、草坪應共同愛護,防止摧折損壞。
九、大樓公寓大門啟閉時間及電梯行駛管理制度,由房屋管理單位征詢承租人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訂定。
十、管理人員察看大樓公寓房屋及設備的使用和損壞情況時,承租人應予以便利和協助,承租人如發現房屋及設備損壞,應即通知房屋管理單位派員查勘,并確定修理責任。
十一、大樓公寓,如因承租人使用不當,保護不周,或違反規定,致房屋及設備遭受損壞者,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情節嚴重者,得移請法院處理。
十二、本規則經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