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累積上海地區建筑物及人身發生雷擊事故的技術統計資料,以便正確地制訂各種建筑物合理的防雷措施,特訂定本辦法。
2.凡本市各種建筑物因雷擊發生火災、爆炸或機械性破壞以及人員、牲畜發生傷亡事故者,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事故調查,但僅屬電氣設備之雷擊事故,不在本辦法規定范圍之內。
3.當建筑物或人身發生雷擊事故后,應在事故發生后三天內,按下列事故性質,分別由公安局消防處或各該地區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負責進行現場調查工作:
(1)建筑物因雷擊發生的火災或爆炸事故--由消防處負責調查;
(2)建筑物因雷擊發生破壞倒塌或人員傷亡事故,但未釀成火災的--由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負責調查。
4.如果事故性質很嚴重或原因比較復雜,公安局消防處或公安分局在必要時可聯系上海電業局、建筑設計院及衛生局等有關單位一起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5.公安局消防處、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進行調查事故時,應將現場情況,按“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擊事故調查報告表”(表式略)填寫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自存外,其余兩份應在事故發生后一星期內送交上海電業局。
6.上海電業局接到事故調查報告表后,應根據表中的原始資料,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將結論填寫在兩份調查報告表的“事故原因及分析”欄內,其中一份自存外,另一份報送上海市防汛總指揮部備案。如對事故分析發生困難或對調查資料有疑問時,電業局應派員會同有關單位到現場進行復查。
7.本辦法由上海市防汛總指揮部報請市人民委員會核準后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