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直接監察單位,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認真吸取教訓,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單位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防止和減少發生事故,特制訂《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實施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認真吸取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落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防止和減少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是指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監管局對受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警示(以下簡稱“約談警示”)。
第三條 約談警示對象: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ǘ┌l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分管負責人;
。ㄈ┌l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管局相關職能處室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
。ㄒ唬┮虬踩芾聿涣Γ谝荒陜戎貜桶l生同類一般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ǘ┰斐芍貍藬3-10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嚓P職能處室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管局領導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并視情予以新聞媒體曝光或網上公示:
。ㄒ唬┮虬踩芾聿涣Γl生較大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ǘ┌l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l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ㄋ模┦邪踩O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ㄎ澹┦形、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警示的。
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除對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外,視情況對其上級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第六條 約談警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根據事故及其發生單位的不同情況,由相關職能處室人員組成約談警示小組。約談警示小組由市安全監管局領導或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任組長,主持約談會。約談時,應邀請有關安全專家參加會議。
第七條 約談警示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應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訓、防范整改措施等情況,主要及分管負責人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下一步應采取的措施。
被約談警示對象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
第八條 約談警示的程序:
。ㄒ唬┘s談警示前,由相關職能處室報分管局領導或主要領導進行審批;
。ǘ⿲徟夂,由市安全監管局書面通知被約談人,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ㄈ┘s談警示時,約談警示對象匯報第七條規定的約談警示內容。約談警示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約談警示對象答復。約談警示小組成員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約談警示對象作出承諾;
。ㄋ模┘s談警示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警示記錄,由約談警示小組成員和約談警示對象簽名確認后存檔。約談警示記錄應發送被約談警示對象。必要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送相關部門;
。ㄎ澹┍患s談警示單位應在約談警示后15日內,將約談警示小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安全監管局,并限期將有關問題整改到位;
。┯嘘P約談警示內容,按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約談警示對象應按照規定參加約談警示,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警示或不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應通報批評。
因約談警示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再次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約談警示對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原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安全生產警示實施辦法》(〔2005〕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