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地下空間房地產權利登記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職責對地下空間開發進行監督檢查的。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結建,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上建筑一并開發地下空間的建筑活動。
本條例所稱單建,是指獨立開發地下空間的建筑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點贊
收藏
評論
上一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實施辦法[2013]
下一篇: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