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除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安全培訓考試工作。重慶市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檔案。
第七條 安全培訓、考試收費,按照重慶市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證書。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取得一級、二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在市安監局備案。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九條 取得一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開展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街道)和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重慶市行政區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渝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非煤礦山硐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區縣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批準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市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市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報市安監局;
(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安全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接受安全培訓,每年接受一次再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自動作廢。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提取安全培訓教育資金。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二條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具備相應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相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發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全市鄉鎮(街道)和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
(二)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的培訓;
(三)中央駐渝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全市非煤礦山硐采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培訓、考試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
(一)區縣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除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非煤礦山硐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二)批準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安全培訓教師頒發安全生產培訓教師資格證;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頒發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培訓教師資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統一采用國家規定的式樣。安全培訓合格證、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統一采用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式樣。證書由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訂制。
第三十二條 證書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報,經原培訓單位、發證部門審查核實后,由持證人登報聲明遺失作廢,10個工作日后,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及培訓學習情況;
(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進入重慶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持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相應證書,持有其他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到從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入重慶市境內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人員須持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有其他省(市)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須到從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取得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訓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條件、教學設施、教學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訓規模、培訓組織、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
第三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凡違反本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是指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從事安全監督、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從事安全教育培訓教學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