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病危害,保障和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對本單位預防生產事故 職業病危害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實施的依法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表彰;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總體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體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主要負責人變更的,產權的轉讓方和接收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有關變動、變更文件中明確安全生產事項。協議和應當約定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變動變更期間雙方各自行使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起止期限;
(二)變動變更期間雙方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三)變動變更期間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辦法;
(四)變動變更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
(五)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產權的接收方或者破產清算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文件簽訂之日起三日內 協議或文件報當地政府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煤礦企業的協議同時報同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同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雙方未明確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實際控制企業管理職能或者控制資金的一方應當對事故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煤礦和從業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門的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得與其他機構合并設置),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煤礦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五人,負責安全生產的管理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它職務;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不得少于三人。
(二)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要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四)生產經營單位下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廠等二級單位,按照本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執行。符合上款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設置安全工作助理,協助主管負責人協調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安全工作助理應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領導組織推動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工作,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決策機構和領導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決定處理;
(六)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或者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十)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關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政治進步,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參加任職資格培訓,每年安排不少于十天的脫產業務培訓學習或者考察。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月津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本人月實際收入的10%.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至少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三)中層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各類專項工作負責部門和人員的專項安全生產責任。
[NextPage]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安全生產檔案、原始記錄和臺帳應按規定如實填寫,按期限保存備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逐級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安全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企業全年經濟預算。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是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人,要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做到安全資金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項使用。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和工藝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整改安全事故隱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煤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和使用辦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新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和再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具備相應資格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依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制訂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專項教育,使從業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不間斷推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采用安全生產新科技成果,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有效監控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查、檢驗、檢測,嚴格記錄,制定并落實重大危險源專項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應急救援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不斷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的技術監控水平,投入足夠的資金裝配先進的技術設備,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遠程數據和影像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的預警控制能力靈敏高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積極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較大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作業現場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現場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生產經營單位無合格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時,可聘請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的人員兼職。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措施。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措施。制定應急預案的措施應急預案和措施應立足“應急在崗位,響應在部門”;的原則,以一線操作崗位為重點全方位涵蓋本單位各個層級和部位;應急預案和措施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三十一條 需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建設、中介等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降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文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做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NextPage]
第三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經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審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所有承包項目和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補償等事故善后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應該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檢查,消除違章。要以崗位自查制度為基礎,建立班組檢查、車間檢查、分廠檢查、綜合管理部門綜合檢查、總部領導帶隊重點檢查和群眾性的檢查等分級分類檢查和問題整改制度。通過檢查及時消除違章,消除隱患;對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訂出整改計劃,限期解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記入檔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三十九條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況;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得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個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各類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不脫產安全員,在生產小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
(三)正確實用個人防護用品(四)發現生產中有不安全情況時及時報告(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對安全生產工作中遵章守紀、年內未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管理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部門要協同合作,齊抓共管,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并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瞞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低于20萬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也要適當提高賠償標準。賠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分擔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提高對事故受害人員或者受害人員家屬經濟賠償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支持工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置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的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在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兼并、收購、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切實負起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監督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中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為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參保參保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并保證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法定標準享受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踩a監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要負責督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按本規定確定的標準對事故受害人員或者受害人員家屬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負責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行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