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參照國務院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政府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政府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后,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向省轄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安全生產網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較大事故規范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形成和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等涉及多個層階或單位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匯總相關情況。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八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擬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復之前,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省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九條 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安全生產網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承辦掛牌督辦事項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較大事故的掛牌督辦,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于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