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市安全生產行政效能,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縣級及以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開展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遵循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能、預防與治理、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方面:
。ㄒ唬┞男邪踩a監督管理職責情況;
(二)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ㄈ┦鹿孰[患排查治理情況;
(四)安全生產法治秩序情況;
。ㄎ澹┌踩a行政許可情況;
。┥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
。ㄆ撸┢渌绊懓踩a行政效能的情況。
第六條 市監察局可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以及民主黨派、社團組織、市民代表等有關人士參加行政效能監察。
第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的實施程序:
(一)確定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監察事項:
1.根據上級監察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確定監察事項;
2.根據有關部門(單位)提起的監察申請確定監察事項;
3.根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問題確定監察事項;
4.其它需要實施行政效能監察的事項。同時,填寫《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立項審批表》,并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的立項,應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ǘ┲贫ò踩a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監察的目的;
2.監察的對象和內容;
3.監察的方法、步驟和措施;
4.監察組的人員組成;
5.時間安排;
6.工作要求;
7.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ㄈ┫虮槐O察對象發出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監察內容、時間和要求。
。ㄋ模⿲嵤┌踩a行政效能監察。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聽取被監察對象的陳述和申辯。
(五)提交監察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2.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3.被監察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劃分;
4.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效能責任追究方式:
。ㄒ唬┱]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ㄈ┩▓笈u;
。ㄋ模┩B殭z查;
(五)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剔o職、責令辭職、免職;
。ㄆ撸嫵蛇`紀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前款規定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條 在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員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落實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ǘ⿲Ρ静块T(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不及時或工作推進滯后的;
。ㄈ┪磳踩a綜合監督管理的工作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五)不及時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
。┪窗匆幎鋵嵣霞壢嗣裾褪腥嗣裾畬ιa安全事故批復意見的;
(七)不依法履行其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
第十條 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未分解落實的;
(二)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
(三)年度死亡控制指標超過30%以上(含本數)的。
第十一條 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ㄒ唬┪窗匆幎▽Ρ镜亍⒈静块T(單位)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的;
。ǘ┪唇、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ㄈ┪唇、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
(四)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ㄎ澹┦姓畳炫贫睫k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經再次修訂或確定整改時限后又未整改到位的;
。┌l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的。
第十二條 在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發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設施未經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ǘ⿲o證或者證照不全進行生產經營建設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報告的;
(三)一年內,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案件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數)的。
第十三條 在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ㄒ唬┫虿环戏ǘò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ǘ⿲Σ痪邆浞ǘl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ㄈ⿲涁熈钫娜圆痪邆浒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ㄋ模┢渌鼑乐剡`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規定的。
第十四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查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多次發生遲報、漏報事故的;
。ǘ┲e報事故的;
(三)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五條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安全生產行政效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ㄒ唬┎粓绦小皟蓚不允許”要求的;
(二)不落實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成本或難度的;
。ㄈ┎宦鋵嵪迺r辦結制,推諉拖延,辦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它不貫徹落實上級決定、決議或違背上級決定、決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發生第九條至十五條所列情形,構成違紀的,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ㄒ唬┦艿截熑巫肪亢笠荒陜,又因行政效能問題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二)干擾、阻礙或者拒不配合監察人員調查處理的;
。ㄈ┚懿粓绦斜O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四)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
第十八條 主動發現錯誤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被追究單位或個人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和復核。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安全生產行政效能監察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