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連市修造船行業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市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修造船行業密閉艙室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群體傷亡事故,保證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大連市修造船行業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大連市修造船行業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修造船行業密閉艙室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群體傷亡事故,保證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99)、《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規程》(GB16912-1997)、《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氧氣橡膠軟管》(GB2550-92)、《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乙炔橡膠軟管》(GB2551-92)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密閉艙室作業,是指進入密閉、狹小艙室(空間)內的熱工作業、涂裝作業和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安裝、檢修等作業(以下統稱密閉艙室作業)。
第三條 修造船中凡進入密閉艙室進行作業的生產單位(以下統稱生產單位),均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生產單位要加強對密閉艙室作業的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保證密閉艙室通道順暢,通風良好,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第五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行政區所屬修造船企業密閉艙室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安全基本條件
第六條 密閉艙室使用的電源線應保證無接頭、破損、絕緣良好,必須采用橡膠護套電源線。使用的氧氣、工業燃氣軟管必須采用橡膠軟管,其軟管必須符合《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氧氣橡膠軟管》、《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乙炔橡膠軟管》標準要求。船舶修造期間,氧氣瓶、乙炔瓶、工業燃氣瓶不準在密閉艙室內使用。
第七條 生產單位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軟管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第八條 密閉艙室作業,必須執行監護制度。監護人須經企業專門培訓,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監護人應定職定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九條 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裝過、長期封閉的)的密閉艙室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通風置換,經檢測合格后,辦理審批手續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技或消防部門批準,辦理動火手續。作業中嚴禁亂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易爆廢棄物。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徹底清除作業現場火種,做到場清料凈。
第十條 進入密閉艙室作業前,班組長必須根據生產作業特點、內容認真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項、防范措施和應急逃生措施。
第十一條 根據不同的作業性質和需要,敷設照明,其照明燈具、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狹小艙室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穿過活動艙門敷設的照明線路必須有良好的防擠壓措施。易燃易爆場所鋪設的照明燈具、線路必須達到整體防爆要求。
第十二條 使用的氧、乙炔軟管、焊割炬必須確保無泄漏、破損。密閉艙室焊接作業時,禁止使用交流電焊機,焊把線要絕緣良好,無破損,電焊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簡易電焊鉗。
第十三條 密閉艙室內平臺如有水平孔,或因作業需要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防止墜落。
第十四條 船舶修造時,油柜(艙)清理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船舶油艙清洗作業必須由取得海事部門頒發的《船舶油艙清洗作業資質認定證書》的單位進行,無資質單位不得從事船舶油艙清洗作業;
2、清艙前必須對油柜(艙)進行通風,采用防爆(防靜電)型的風機和照明及電氣設備;
3、清艙時必須劃定防火警戒區域,掛好防火旗或禁火標志牌,清艙人員不準帶手機、呼機,著裝必須符合防靜電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抹布、棉紗等,必須防止火花及靜電的產生;
4、清艙(柜)作業結束,使用的工具、抹布、棉紗、鋸沫及清除的污油必須及時清理下船。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必須根據工作要求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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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凡進入密閉艙室作業,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員保持聯系,作預防性保護。密閉艙室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得“艙內有人作業”的標志牌。
第十七條 作業前,應視情況對密閉艙室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空間內空氣的氧含量應在18%~21%(體積比濃度)之間,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體積比濃度)。
第十八條 作業中,如發生氧氣、乙炔氣體泄漏事故,作業人員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密閉艙室,將氧、乙炔軟管撤出密閉艙室進行處置,并報告船上安全管理人員,對密閉艙室進行通風置換,待安全管理人員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十九條 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任何人不準進入密閉艙室。密閉艙室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現停電無照明情況時,不要亂走亂動,應與監護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離開作業點。生產單位應逐步建立應急照明系統。
第二十條 密閉艙室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降低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改善作業環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一條 密閉艙室漆膜打磨作業應按火災場所管理。采取強制通風或局部吸塵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禁止用壓縮空氣吹掃粉塵,并采取其它防止二次揚塵的措施。使用的電氣設備、線路、照明燈具等應具備防止粉塵燃燒、爆炸的性能。
第二十二條 密閉艙室打磨作業應控制作業人數,狹小艙室打磨作業不得超過9人。
第二十三條 密閉艙室內的閥門、箱柜、管道必須密封嚴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生產作業人員嚴禁觸動艙室內與本作業無關的各種閥門、手柄、拉環、鍵鈕及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 嚴禁用氧氣作為吹掃氣源進行吹掃。嚴禁用氧氣吹涼或作為其他氣源使用。
第二十五條 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將焊把線和氧、乙炔軟管帶出密閉艙室,放置在甲板上空氣流通地方,并斷開與電(氣)源的連接。未斷開與電(氣)源連接的焊把線和氧、乙炔軟管、焊、割炬,嚴禁存放到密閉工具箱柜內。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密閉艙室(空間),是指有1~2個出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或狹小艙室。
狹小艙室是指高度小于1.7m;或寬度小于1m;或空間小于30m3;或作業人員生產活動有障礙、身體活動受到局限的艙室。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熱工作業是指因生產需要進行的焊割、碳弧氣刨、烘烤、加溫、打磨、保暖等需用產生明火或加溫設備進行的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涂裝或其它作業使用的油漆、稀釋劑、油料、丙酮、酒精、粘合劑及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等化學品。
第二十九條 在密閉艙室進行涂裝作業時,按《大連市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