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設施以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水上運輸業務的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其擁有的船舶(艇、筏)、設施,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單位、人員。
第三條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其所設置的地方海事機構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觀監督和指導,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市海事業務進行宏觀指導。
(二)擬訂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并負責貫徹落實和監督。
(三)組織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制訂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統計上報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導、幫助調查處理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檢查船舶(艇、筏)、設施和人員辦理相關證書、證件等。
(四)根據市政府要求,負責特殊情況時制訂和組織實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規定。
(五)協助上級搞好船員業務學習培訓和考試發證工作。
(六)負責收集、整理、匯編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業務資料和日常統計上報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目標。縣(區)政府要制訂轄區內水上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編制事故急救措施和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要安排足夠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資金并納入縣(區)政府財政預算,?顚S,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和海事管理需要。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 縣(區)交通局是縣(區)政府具體工作部門,兩縣交通局設置的地方海事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各區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由其交通局負責。具體職責為:
(一)認真執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負責船舶(艇、筏)登記,依法監督年度船舶檢驗和船員培訓工作。積極配合船檢部門對本轄區的機動船舶進行檢驗,做到在航船舶參檢合格率100%,禁止不參檢或檢驗不合格的船舶下水航行。嚴格執行船員配備規劃,禁止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船員上崗。
(三)加強對船舶(艇、筏)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要深入庫區、河流、水洞、渡口等水上現場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打擊無證船舶經營行為。在節假日及旅游旺季等渡運高峰期,做到堅守現場,一絲不茍。實行旅游船舶簽證運行制度。
(四)依法防治庫區、河流等水域污染工作?茖W制訂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染水域監督檢查制度,并認真組織落實。
(五)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上報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
(六)負責對船舶(艇、筏)防污措施和證書、證件等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七)負責收集、整理、匯編本轄區水上安全業務信息和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八)負責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九)根據水面航行環境變化情況,依法履行限航、停航工作職責。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經營水上運輸的法人代表是本單位水上運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要求配齊配全船上安全設備、器材和人員,明確落實各崗位工作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建立健全確保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評審、檢查和例會制度,定期對安全狀況進行評審和檢查,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建立必備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以及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指揮調度系統,設立岸上觀察員,負責對運輸船舶營運情況進行監控。
(三)建立健全船上和岸上應急預案,明確各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船員和管理人員要熟練掌握應急預案。
(四)建立險情和事故報告制度,船舶發生險情和事故要及時向本轄區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機構報告。
(五)從事水上旅游客運的單位和個人,要指定人員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艇、筏),維護船上乘客秩序。
(六)科學制訂船舶維修計劃,按規定定期維修保養,確保船舶(艇、筏)完好。
第九條 從事水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使用證件齊全、安全設施齊備和經檢測合格的船舶(艇、筏)。
第十條 旅游客船必須保持良好的船容船貌。要制定乘客須知,使乘客了解必須遵守的船舶有關安全規定及其應急自救措施;配備船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要求,從事水上運輸的各類船員須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職務的適任證書,船員工作時必須穿著整潔的標志服裝,持證上崗并掛牌服務。
第十一條 旅游船舶(艇、筏)一律按照乘客定額和船員定額配備救生衣,額外按照定員的5%配備兒童救生衣,兒童救生衣要有明顯標志;小型快艇和漂流皮筏上的船員、乘客必須穿戴救生衣進行航行和漂流。
第十二條 船舶(艇、筏)上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并安全有效。船員要熟練掌握設備的使用及有關應知應會技能,并在單位的組織下定期進行演習。
第十三條 船舶(艇、筏)航行和避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有關規定,做到認真瞭望、安全航行、文明禮讓,有效防止碰撞;禁止超載超員運輸行為。
第十四條 船舶(艇、筏)要嚴格遵守船檢機構限定的風浪等級規定,禁止在超出抗風等級的氣象條件下航行。水面和庫區出現霧霾、雷陣暴風雨、沙塵暴等原因致使能見度嚴重不良時禁止航行。
第十五條 水面的游艇、皮筏在氣溫低于5℃的氣象條件下禁止出航和漂流;水洞內的船舶必須設置船頭燈航行,水洞內的河流出現異,F象和迅猛漲水情況下禁止出航。
第十六條 船舶(艇、筏)應在規定的航區、港點航行和停靠。水庫大壩200米范圍內禁止船舶航行、停泊;浴場、游泳區等人群活動水面,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