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城鎮燃氣,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品輸送管道。
化工園區,是指化工企業聚集的集中區或工業區等專門發展化工產業的園區。
產業園區,是指依法設立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機構管理的工業園區、開發區、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等。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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